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 第13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13條 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分期繳納,應依下列順序清償:一、已移送執行之欠費。二、尚未移送執行之保險費。三、尚未移送執行之滯納金。保險人對前項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如另有應支付之款項時,對於其尚未繳納之欠費,得予抵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