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辦理分期之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如有一期未按時繳納,視同全部到期,保險人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並得為以下之處置:一、停止保險給付。
二、停止核發保險憑證。
三、停止其更新保險憑證晶片內所載就醫可用次數。
前項違反分期繳納之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再次申請分期時,應連同其他欠費一併辦理,但僅以一次為限。
且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前次分期平均一期繳納金額。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