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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8 / 200 頁-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22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為緊急召集搶險隊員,應備有搶險隊員名冊、聯絡方式及聯絡電話。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29條 …命其採取適當之補救措施後許可之。前項使用行為為採取土石時,以政府機關或公有公用事業機構於辦理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並屬災後須立即進行及於短期內完成者為限,且其採取土石之範圍及數量應經管理機關會勘確定後,始得先行使用…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33條 …管理機關通知期限內申請繼續使用之河川公地,始得受理他人申請。政府機關、公有公用事業機構或公法人施設之永久性建造物,其許可使用年限按實際需要訂定,不受第一項許可使用期間之限制。因申請水權而施設之建造物,其許可使用年限得按水…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45條 …濬或整理河道有辦理土石採取之需要時,得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擬訂計畫書報經該管管理機關核定後許可辦理之。前項許可範圍,不受第四十一條但書規定之限制。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46條 …三、計畫書及設計圖表等。四、申請人身分或公司行號證明文件。但政府機關、公有公用事業機構及公法人不在此限。五、申請使用範圍部分為政府機關、公有公用事業機構或公法人已取得許可使用之土地者,應附許可使用人之同意書及共同維護管理…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51條 其他政府機關為配合河川沿岸土地利用或其整體規劃,得於不妨礙河防安全範圍內,擬定兼顧河川生態功能之休閒遊憩使用計畫,報經管理機關許可後辦理。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56條 …返還,但應先抵繳其欠繳之使用費及其使用行為所致之損害賠償金。政府機關或公有公用事業機構,申請施設建造物屬使用期限至使用功能消失為止者,得免收前項保證金。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65條 …責管理機關設立前,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辦其流經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河川管理事項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 行政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 第5條 …連結貿易署網站,向貿易署申請使用者帳號及密碼。前項申請人非屬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或不具出進口廠商資格者,均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4條 …海堤所在水利署所屬河川分署執行各項管理事項;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或由其設置機關管理之。事業性海堤之整建、維護、防汛搶險、養護及其他有關事宜,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事業機構辦理。
-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6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其行政轄區內一般性海堤之下列事項:一、海堤區域內除海堤以外之巡防及違法案件之取締與處分事項。二、海堤區域內除海堤以外之申請使用之許可事項。三、防汛搶險。四、海堤區域內除海堤以外之土地及其他行政管理…
-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7條 中央管理機關得委託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之事項。各級管理機關得委託有關鄉(鎮、市、區)公所辦理轄內海堤及其區域之管理事項。
-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8條 …中央管理機關應將公告後之圖說,送交一份予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作為管理之依據。
-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11條 中央管理機關應依前條之海堤整建計畫,視公共利害、政府財力及經濟價值等各項條件全盤衡量,釐訂海堤整建工程優先次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年分期實施。前項優先條件相等,經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或地方人民協議自願負擔部分工…
-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12條 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就未列入第十條整建計畫之地區,如因潮浪災害重大認確有提前整建之必要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
-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協助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與維護海堤區域內防風林及其他用於防風之設施。
-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14條 …搶險之各種器材、物料儲備不足時,應即通知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補齊。第一項第五款之使用行為,致妨礙海堤安全或防護功能者,應依本法第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廢止許可。
-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16條 …間為每年五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於防汛期間,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鄉(鎮、市、區)公所所轄海堤區域範圍設海堤搶險隊(以下簡稱搶險隊)。前項防汛搶險以外之海堤構造物災害搶修,由中央管理機關所屬當地河川分署辦理。同一地區已…
-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17條 …月底以前將搶險隊編組完成,並造具隊員名冊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18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於必要時,對轄區內搶險隊,舉行防汛搶險演習及技術訓練。
-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19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在海堤適當地點設置防汛搶險器材儲藏所,其地點應會同中央管理機關所屬當地河川分署勘查決定之。前項儲藏所應備之搶險器材及其他用品,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購置,分發各該鄉(鎮、市、區)公所妥為保管,並列入…
-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20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防汛期間開始前完成下列各種準備工作:一、備妥防汛搶險所需之土石料或混凝土塊。二、防汛搶險所需之各種器材應預為調查登記。三、預洽重型機械廠商配合調度。前項第一款工作得洽當地河川分署協助辦理之。
-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21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防汛搶險事宜應受中央管理機關及其所屬當地河川分署之指導,並得請求其協助。
-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25條 …應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分向所在地河川分署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許可。海堤區域使用人對施設之建造物或其使用範圍應負責維護管理;如有造成損害者,應負責賠償。第一項許可使用經依本法第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廢止其許可,或其許可期…
-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26條 …四、計畫書及設計圖表。五、申請人身分證或公司行號證明文件。但政府機關、公有公用事業機構及農田水利會免附。六、保證金或連帶保證人之保證書前項地形實測圖應以透明紙繪製;測繪人應簽名蓋章,並載明身分證統一號碼及詳細戶籍住址;實…
-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30條 …前項補辦申請經許可者,其追收使用期間使用費,最長以五年為限。政府機關、公用事業機構或其他公法人施設之永久性建造物,其許可使用年限按實際需要訂定,不受第一項三年之限制。但該建造物管理單位應於建造物之使用功能喪失時,報經管理…
-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31條 海堤區域內之許可使用,除政府機關及其他公法人使用外,應由各該管理機關按其種類徵收使用費及保證金;其標準及徵收日期,由各該管理機關定之。
- 行政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第2條 …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局)、其所屬轄區分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
- 行政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第4條 …商品,免收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檢驗規費:一、援助物資持有政府機關證明文件者。二、救濟物資持有政府機關證明文件者。
- 行政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第10條 …五時三十分至十時,每批新臺幣四百元。二、星期六、星期日及其他政府規定之假日,其延長作業時間為上午六時至下午十時,每批新臺幣一千元。三、於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時間以外之時間特別延長作業者,每批新臺幣二千元。檢驗機關(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