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堤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海堤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二章 海堤區域及土地管理 第7條 中央管理機關得委託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之事項。各級管理機關得委託有關鄉(鎮、市、區)公所辦理轄內海堤及其區域之管理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