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其行政轄區內一般性海堤之下列事項:一、海堤區域內除海堤以外之巡防及違法案件之取締與處分事項。二、海堤區域內除海堤以外之申請使用之許可事項。三、防汛搶險。四、海堤區域內除海堤以外之土地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