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管理辦法 第45條 法規:河川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五章 河川管理使用 第45條 中央管河川之管理機關為疏濬或整理河道有辦理土石採取之需要時,得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擬訂計畫書報經該管管理機關核定後許可辦理之。前項許可範圍,不受第四十一條但書規定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