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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21條 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錄取類科,依序分配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依序分發任用。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者,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其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配訓練;其訓練及分發任用…
  2.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22條 …。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一、有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情事…
  3. 考試國家文官學院中區培訓中心辦事細則 第5條 …如下:一、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升任官等、行政中立及其他有關訓練之執行事項。二、關於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執行事項。三、關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之執行事項。四、關於公務人員培訓與國內外學術機構合作之執行事項。五、關於受訓學員研…
  4.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 第6條 …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報名或不得應後續考試程序或不予訓練。體格檢查有效期限為六個月。
  5.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
  6.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 第9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依序分發任用。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舉行之本考試…
  7.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 第10條 …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有關職務任用資格。前項及格人員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第一項取得資格範圍及第二項限制轉調…
  8.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取才困難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辦法 第6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序任(派)用。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9.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取才困難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辦法 第7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僅取得原應試職系之任用資格,不得調任原分配訓練、分發任(派)用機關以外機關及其他職系之職務。前項不得調任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10. 司法法警管理辦法 第9條 …,年終考成列乙等以上,並完成六個月以上法警、警察、監所管理員訓練,具有委任職任用資格。三、司法行政職系或矯正職系考試及格,並符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法警類科之體格檢查標準。
  11. 司法法警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警應施以訓練,分為下列二種:一、特定訓練:為應工作需要,選派人員不定期實施訓練。二、平時訓練:每年或間年須修滿四十小時以上之課程。前項各款之訓練,由各院檢自行辦理。各項訓練計畫另定之。
  12.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 第8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本考試及格,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依相關規定分發任用。本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經法務部調查局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
  13.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12條 …由上級機關或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辦理轉任或派職,必要時先予輔導、訓練。依前項規定轉任或派職時,除自願降低官等者外,其官等職等應與原任職務之官等職等相當,如無適當職缺致轉任或派職同官等內低職等職務者,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
  14.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102條 …、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分發任用之人員。前項第五款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不服保訓會所為之行政處分者,有關其權益之救濟,依訴願法之規定行…
  15.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 第9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保訓會核定,本考試及格,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依相關規定分發任用。
  16. 考試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17. 考試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所稱訓練,指為因應業務需要,提升公務人員工作效能,由各機關(構)學校提供現職或未來職務所需知識與技能之過程。本法所稱進修,指為配合組織發展或促進個人自我發展,由各機關(構)學校選送或由公務人員自行申請參加學術或其他機…
  18. 考試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二條第二項之各項訓練定義如下:一、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之訓練。二、升任官等訓練: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有關法律辦理,以增進公務人員具備晉升官等所需工作知能之訓練。三、高階公務人員…
  19. 考試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訓練,指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初任委任、薦任或簡任各官等主管職務之管理才能發展訓練。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稱訓練評鑑合格者,指依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規定成績…
  20. 考試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構)學校基於業務需要,主動推薦或指派公務人員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或進修。本法所稱自行申請,指公務人員主動向服務機關(構)學校申請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或進修。
  21. 考試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不適用本法有關進修之規定。
  22.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23條 …未完成審查者,改依本辦法辦理。二、已審查通過,但尚未完成職前訓練者,仍依該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於職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派代、任用。
  23. 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 第2條 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依本辦法行之。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24. 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 第3條 本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及所屬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辦理。必要時得委託訓練機關(構)或公私立大學校院辦理。
  25. 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 第4條 本訓練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本訓練之訓期為四週。本訓練之課程,以增進受訓人員晉升高員級資位所需工作知能為目的,並由保訓會另定之。
  26. 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 第6條 …成二年列甲等(八十分)、一年列乙等(七十分)以上者,得參加本訓練:一、經交通事業人員員級考試或相當員級考試及格,並任員級最高薪級滿三年。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任員級最高薪級滿十年,或專科學校畢業並任員級最高薪級滿八年,或…
  27. 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 第7條 保訓會得依據當年度預定之訓練人數及交通部所提供符合受訓資格人數,按調訓比例分配受訓名額及加列百分之十之備選名額。分配之受訓名額不足一人部分,得於每年度以累計方式計算分配受訓名額。
  28. 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各服務機關(構)及交通部審核參加本訓練人員時,應召開甄審委員會,就符合受訓資格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各項評分詳加審核,並排定受訓序列。交通部應請受訓人員確認受訓資格並填具資格確認暨同意書(如附件一),留存交通部備查。如有資格條…
  29. 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 第11條 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但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重大事由,得於開訓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構)函報交通部向保訓會申請延後訓練並經同意者,不在…
  30. 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 第12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由訓練機關(構)、學校向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但因該等事由致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