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23條 法規: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四章 附則 第23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申請轉任法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尚未完成審查者,改依本辦法辦理。二、已審查通過,但尚未完成職前訓練者,仍依該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於職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派代、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