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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22條 會計處之職掌如下:一、擬訂各級法院各種有關歲計會計制度方案。二、司法概算之籌編及所屬各機關預算執行之查核事項。三、主管決算審核與編製事項。四、本院及所屬機關會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考績、獎懲、退休(職)、資遣及撫卹之…
  2. 司法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23條 …法庭案件報結、統計分析及相關公務統計資料之編製事項。四、各級法院公務統計月報、年報之審核、彙編事項。五、本院及所屬機關統計業務之策劃、推展、督導及考核等事項。六、本院及所屬機關統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考績、獎懲、退休…
  3. 司法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25條 本院各廳、處、室職掌項目,除本規程所定事項外,並依司法院處理公務分層負責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
  4.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1條 本規程依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5.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2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理事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
  6.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3條 法院事務,除依法令或依其性質得以各庭、處、所、科、室名義行之者外,以各該院之院長名義行之。
  7.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6條 法院在星期例假日、放假日或其他休息時、日,應由法官及書記官輪流值日。
  8.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9條 …公時間,自輪值之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起至翌日上午八時三十分止。但法院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9.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14條 地方法院院長監督該院及其分院。地方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
  10.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17條 …應隨時考查該院及分院各類案件進行情形,並注意其辦案期限;地方法院分院院長對於該分院之事務亦同。
  11.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19條 …長者,由資深法官或院長指定之法官代行其職務。前項情形應層報司法院。
  12.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26條 …拍賣抵押物四種裁定,僅送庭長或經授權之審判長審閱。案件較繁之法院,院長得另行指定庭長襄助審閱。前項審閱裁判書要點另定之。
  13.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28條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或其他法規應由法院處理之專業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處理之。
  14.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31條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設普通庭,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抗告案件。
  15.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34條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設簡易庭,辦理下列案件:一、民事、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二、社會秩序維護法所規定之案件。三、家事調解以外之民事調解事件。簡易庭審理前項案件應以簡易庭名義行之,其裁判正本蓋用簡易庭關防。但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事…
  16.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0條 法院得指定人員辦理辯護案卷之編訂保管事項。
  17.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1-6條 …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該管事務之庭長及院長審閱。案件較繁之法院或未置庭長者,院長得另行指定庭長或其他適當人員襄助審閱。前二項之審閱要點另定之。
  18.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60條 公證分處之設立,應層報司法院核准。
  19.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62條 提存所置主任一人,佐理員及其他人員若干人,辦理提存事務。但法院得指定法官、司法事務官或書記官兼辦之。
  20.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67條 登記處置主任一人,佐理員及其他人員若干人。但法院得指定法官、司法事務官或書記官兼辦之。
  21.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70條 地方法院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員。
  22.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73條 …務需要分股辦事;分股辦事者,各股得置股長一人。但在事務較簡之法院,得不分科或併科辦事。科長、股長,由地方法院陳報高等法院轉陳司法院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指派兼任之。
  23.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79條 紀錄科應用之簿冊,其格式得由司法院統一規定之。
  24.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85條 …其他與法律資料有關及長官交辦事項。前項業務於未設資料科之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由文書科辦理。
  25.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88條 訴訟輔導科辦理為民服務與訴訟輔導事項。其實施要點由司法院定之。
  26.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88-1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得視業務需要,置法官助理若干人;其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法官助理之職掌如下:一、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二、其他交辦事項。
  27.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91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各置法警若干人。法警室之職掌如下:一、關於送達、解送人犯或護送少年、戒護、值庭、具保責付、拘提、搜索扣押、協助民事強制執行、警衛、值日事項。二、關於所屬法院法警室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三、其他有關法警…
  28.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92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及政風室,依照法令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統計及政風事項。
  29.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96條 …,得依其性質逐級授權決定。前項授權由分層負責明細表定之。地方法院分層負責明細表,由高等法院訂定,並陳報司法院核定。但福建金門、連江地方法院由直接上級法院訂定,並陳報司法院核定。地方法院得自行訂定辦事要點,並層報司法院備查…
  30.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1條 行政法院掌理行政訴訟審判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