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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53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本規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2.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3.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15條 …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4.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5. 行政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6. 行政票券商買賣持有特定企業發行短期票券或債券標準 第10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7. 行政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8. 行政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流動性資產範圍及比率準則 第5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9. 行政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18條 …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10. 行政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1.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27條 本規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三項、第五項與第六項、第二條之一、第二條之二、第三條第七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條第一款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2. 行政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第2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3. 行政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 第18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4. 行政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13條 …情形時,分別自本條例一部或全部施行之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15. 行政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16.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15條 …額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前項第一款所稱之重大事故,指符合政府發布之重大災情,其單一事故發生時,個別公司累計各險別自留賠款合計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且全體財產保險業各險別合計應賠款總金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者。第一項各款特別準…
  17.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34條 …額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前項第一款所稱之重大事故,指符合政府發布重大災情,單一事故發生時,個別公司累計各險別自留賠款合計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且全體人身保險業各險別合計應賠款總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第一項各款特別準備金之…
  18. 行政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9. 行政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3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0. 行政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附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21. 行政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2. 行政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3. 行政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第14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24. 行政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之營運範圍及風險管理準則 第6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25. 行政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除第七條、第八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26.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第13條 保險費應依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發布之保險費率計算之。被保險人中斷投保時,該違規肇事理賠等級以最後一次投保等級為準;若最後一次投保期間不足九個月時,該期間內無肇事理賠紀錄,不予計算,仍以其再上一年度之等級為準;如該…
  27.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第22-1條 …給付保險金。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給付保險金。三、違反主管機關發布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規定辦理理賠。
  28.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第24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九條自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29. 行政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 第7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30. 行政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3條 …。三、內部單位業務之協調及權責事項之核議。四、對外聯繫及新聞發布內容之審核。五、分院行政業務之監督及指導。六、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