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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2 / 194 頁- 監察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第21條 …;第三層承辦人員對第二層負責。各層負責人員奉准差、假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 監察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第25條 審計人員在外執行審計稽察職務者,各就其承辦事務負責,其權責準用各層負責人員之規定。
-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學識、才能、經驗及體格,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指擬任人員之學識、才能、經驗及體格,應與擬任職務之職系說明書、職等標準及職務說明書規定相符,擬任機關並應詳加考查。各機關為應業務需要,得就性質特殊之…
-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指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按職務說明書所定之職責程度及資格條件,依職等標準訂定適當之職等,並按機關層次列入職務列等表。所稱必要時,一職務得列二個…
-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職等標準、職務列等表及第十四條所稱職系、職組及職系說明書,由銓敘部擬訂,報請考試院核定之。前項職等標準、職系、職組及職系說明書,應視機關業務之變動及發展情形隨時修正之。
-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職務說明書之訂定辦法、第二項職務普查方式,由銓敘部定之。
-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法第八條所稱依職系說明書歸入適當之職系,指各機關之職務應就職務說明書所定之業務性質,依職系說明書及其他有關規定,分別歸入適當之職系。職務歸系辦法,由銓敘部定之。
-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括依下列法規取得升等任用資格或存記,得分別具有各該官等、職等職務之任用資格者:一、本法施行前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取得升等任用資格或存記,具有簡任或薦任相當職等職務之任用資格者。二、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
-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9條 …商銓敘部協調主管機關,調查用人機關,將適用各該特別遴用規定之職務,列表送銓敘部備查。本法及本細則所稱主管機關,指中央二級以上機關、相當二級或三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法第九條第三項所稱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指擬任人員所具任用資格未達擬任職務所列最低職等,而具有該職等同一官等中低一或低二職等任用資格者,始得權理。但職務跨列二個官等者,不得權理。本…
-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指擔任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得不受法定任用資格限制,並經銓敘審定以機要人員任用之人員。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指機關長官退休(職)、卸任、調職、辭職、…
-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較高官等任用資格前,依法調任較高官等機要人員、技術人員或派用職務人員,其以較高官等參加考績或考成等次,准予比照原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職等考績等次合併計算,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按年核算取得高一職等任用資格;於取…
-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依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撤銷簡任任用資格回任薦任職務人員,其任簡任職務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五項及前項所稱其他給付,指俸給以外之其他依規定支付之現金給付。
-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職等以上之人員。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指擬任職務之最高列等較原任職務之最高列等低一職等時,始得予調任。所稱同職務列等之職務,指職務列等相同或職務之最高列等相同之職務。所稱本單位之非主管,包…
-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並列入考績委員會議紀錄。試用人員在試用期間職務有變動時,前後同官等年資得合併計算。如不在同一機關者,應向原機關調取試用成績考核紀錄,合併核定其試用成績。已具較高官等任用資格而以較低官等任用人員,免予試用…
-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指各機關職務出缺,如因業務需要,需任用其他機關人員時,應經該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規定辦理後,詳細敘明擬調人員之職稱、姓名及擬任之職務,函商原服務機關決定過調日期,據以…
-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21-1條 現職人員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訓練,具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者,得由權責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
-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序,由銓敘部定之。經銓敘審定合格之現任各官等人員,調任同官等職務,應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辦理動態登記。如係調任不同職等者,應檢附有關證件,其為同官等內調任低一職等職務人員時,並應敘明充分具體理由,未敘明者,銓敘部得依原送…
-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26-1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定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之機關及職務如下:一、下列機關各職務:(一)總統府。(二)行政院。(三)立法院。(四)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五)外交部及所屬機關。(六)國防部及所屬機關。(七)經濟部及所…
- 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辦法 第3條 …、交通事業高級業務員、高級技術員資位人員,任該資位或相當資位職務滿五年,或滿三年並具特種考試甲等考試及格資格,其考試類科與所擬任職務之性質相當,現敘薪級已達副長級資位最低薪級以上,最近三年考成(績)二年列八十分(甲等)、…
- 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辦法 第4條 …:一、交通事業副業務長、副技術長資位人員,任該資位或相當資位職務滿五年,或滿三年並具特種考試甲等考試及格資格,其考試類科與所擬任職務之性質相當,現敘薪級已達長級資位最低薪級以上,最近三年考成(績)二年列八十分(甲等)、一…
- 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序如下:一、升資甄審每年辦理一次,於事業機構有副長級以上資位職務出缺可予派任時為之。但因業務之特殊需要,經報請交通部同意得辦理臨時升資甄審。二、各事業機構填具升資甄審評分表及名冊報請各該事業總機構升資甄審委員會初審,其未…
- 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辦法 第8條 交通事業經核定升資人員,除當年一月一日未占擬升任資位之職務職缺者,仍依實際到職日改敘外,餘均自報請升資甄審當年一月一日起,按原敘薪級改敘晉升資位之薪級。交通行政機關人員及一般行政機關人員經資位甄審合格取得資位者,自到職之…
- 監察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第9條 …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民營事業與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及財團法人之應行審計事項。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產之取得、保管、使…
- 監察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第10條 …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民營事業與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及財團法人之應行審計事項。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產之取得、保管、使…
- 監察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第12條 …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民營事業與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及財團法人之應行審計事項。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產之取得、保管、使…
- 監察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第13條 …於所管機關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六、關於所管機關會計制度及內部審核有關採購規章之會商事項。七、關於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財物審計事項。八、關於市議會諮詢財物審計案…
- 監察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第21條 …責;第三層承辦人員對第二層負責。各層負責人奉准差、假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 監察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第25條 審計人員在外執行審計稽察職務者,各就其承辦事務負責,其權責準用各層負責人員之規定。
-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級相同,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以下簡稱專技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職務之官等、職等,應與其所應專技人員考試之等級相同;所稱類科與職系相近,指專技人員所應專技人員考試之類科,與其轉任職務所歸職系之性質相近。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