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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1 / 194 頁- 監察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第11條 …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民營事業與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及財團法人之應行審計事項。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產之取得、保管、使…
- 監察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第12條 …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民營事業與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及財團法人之應行審計事項。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產之取得、保管、使…
- 監察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第13條 …於所管機關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六、關於所管機關會計制度及內部審核有關採購規章之會商事項。七、關於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財物審計事項。八、關於市議會、區民代表會諮…
- 監察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第21條 …;第三層承辦人員對第二層負責。各層負責人員奉准差、假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 監察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第25條 審計人員在外執行審計稽察職務者,各就其承辦事務負責,其權責準用各層負責人員之規定。
-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3條 …件範圍之區分。二、職等: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三、職務: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四、職系:係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五、職組:係包括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系。六、職等標準:係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
-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4條 …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其學識、才能、經驗及體格,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如係主管職務,並應注意其領導能力。前項人員之品德及忠誠,各機關應於任用前辦理查核。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辦理。其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者…
-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6條 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必要時,一職務得列二個至三個職等。前項職等標準及職務列等表,依職責程度、業務性質及機關層次,由考試院定之。必要時,得由銓敘部會商相關機關後擬訂…
-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7條 各機關對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賦予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適當之工作量及明確之工作權責,並訂定職務說明書,以為該職務人員工作指派及考核之依據。職務內容變動時,應即配合修訂職務說明書。前項職務各機關應每年或間年進行職務普查。
-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8條 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依職系說明書歸入適當之職系,列表送銓敘部核備。
-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9條 …、依法考試及格。二、依法銓敘合格。三、依法升等合格。特殊性質職務人員之任用,除應具有前項資格外,如法律另有其他特別遴用規定者,並應從其規定。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
-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11條 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得不受第九條任用資格之限制。前項人員,機關長官得隨時免職。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
-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11-1條 …機關辦理進用機要人員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務間之適當性。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時,其員額、所任職務範圍及各職務應具之條件等規範,由考試院定之。
-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13條 …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初任人員於三年內,不得擔任簡任主管職務。二、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高等考試按學歷分一、二級考試者,其及格人員分別取得薦任第七職等、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三…
-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13-1條 在本法施行前經依法考試及格或依法銓敘合格實授者,取得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程度相當之任用資格。前項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由銓敘部會同考選部定之。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規辦理之考試,其考試類科未列明職系者,依前項規定認…
-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16條 …優良之年資,除依法令限制不得轉調者外,於相互轉任性質程度相當職務時,得依規定採計提敘官、職等級;其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17條 …或晉升官等訓練合格。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其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三年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已晉敘至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後,再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取…
-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18條 …人員調任,依下列規定:一、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各職等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二、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自願調任低官等人員,…
-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18-1條 各機關職務,依職務列等表規定列二個或三個職等者,初任該職務人員應自所列最低職等任用。但未具擬任職務最低職等任用資格者,依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已具較高職等任用資格者,仍以敘至該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為限。調任人員,依第十八條第…
-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20條 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為試用…
-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21條 …,各機關不得指派未具第九條資格之人員代理或兼任應具同條資格之職務。
-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23條 …在本法施行前,經依其他法律規定取得任用資格者,或擔任非臨時性職務之派用人員,具有任用資格者,予以改任;其改任辦法,由考試院定之。前項人員,原敘等級較其改任後之職等為高者,其與原敘等級相當職等之任用資格,仍予保留,俟將來調…
-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26-1條 …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止。八、自辭職書提出、停職令發布或受免除職務、撤職、休職懲戒處分判決確定之日起至離職日止。九、其他定有任期者,自任期屆滿之日前一個月起至離職日止。但連任者,至確定連任之日止。駐外人員之任用或遷調,必要…
-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28條 …,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七、依法停止任用。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十…
-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33-1條 …,仍繼續任用。但不得轉調其他職系及公立醫療機構以外之醫療行政職務。三、原依該條例第十條規定銓敘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之人員,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並得在同官等範圍內晉升職等及調任技術職系職務;其官等之晉升,應經升官等考試及格…
-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36-1條 …與所屬機關間適用原派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繼續派用。二、臨時專任職務派用人員,於派用條例廢止之日起九年內,得適用原派用條例等相關規定繼續派用至派用期限屆滿時為止,並自派用條例廢止滿九年之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派用期…
- 監察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第9條 …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民營事業與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及捐助財團法人之應行審計事項。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產之取得、保管…
- 監察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第10條 …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民營事業與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及捐助財團法人之應行審計事項。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產之取得、保管…
- 監察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第12條 …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民營事業與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及捐助財團法人之應行審計事項。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產之取得、保管…
- 監察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第13條 …於所管機關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六、關於所管機關會計制度及內部審核有關採購規章之會商事項。七、關於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財物審計事項。八、關於市議會、區民代表會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