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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第2條 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支給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標準辦理。
  2. 司法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第4條 …甚為急迫時,得搭乘經濟艙等級之飛機。因前項情形而搭乘飛機者,法院應審核其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交通費採實報實銷。但依第一項但書規定搭乘計程車、高鐵或依第二項規定搭乘飛機者,法院應審核其單程費用證明或收據後,發給返程之交通費…
  3. 司法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第6條 …及鑑定所需之費用,計算其費用額,經法官核定後,通知當事人逕向法院收費處繳納。前項繳納費用,如有不足支付之情形,仍得命當事人再行補納。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認有訊問證人及命行鑑定必要時,亦得斟酌情形,命當事人一造單獨繳納或兩…
  4. 司法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8-1條 法院寄發證人、鑑定人通知書時,遇證人、鑑定人之所在地不在法院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且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其在途期間在四日以上者,除高雄市外,應將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預借旅費申請書(附格式二)一併寄發予證人、鑑定人。…
  5. 司法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第9條 …計所需單程費用,填具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預借旅費申請書郵寄所屬法院。法院收到前項申請書,經承辦法官核章後,移送會計室簽註意見,報請院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以暫付款或零用金,送總務科匯寄申請人。證人、鑑定人收到前項旅費,應按…
  6. 司法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10條 鑑定人及受法院囑託陳述或審查鑑定意見之機關或團體,請求支領報酬時,應於鑑定前或鑑定後填具民事鑑定事件申請報酬報告表兼領據(附格式三)一式兩份向選任或囑託之法院為之。法院對於前項請求之金額是否相當,應審酌鑑定事件之繁簡、所…
  7. 司法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12條 法院選任鑑定人或囑託機關、團體陳述或審查鑑定意見如需鑑定費用,該鑑定人或機關、團體對於鑑定工作有一定之收費標準者,得命當事人逕向該鑑定人或機關、團體繳納鑑定費;如該鑑定人或機關、團體無收費標準之規定,而又需支給者,應由該…
  8. 司法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第13條 法院支付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均在當事人繳納之費用中扣還,如有不足,應命當事人再行補繳;如有餘額,即以主動匯還餘款之收據憑證或通知當事人領回餘款之領款收據作為付款憑證,辦理退庫發還之。
  9. 司法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第14條 當事人未繳納費用或繳納之費用不足,經通知補繳而未補繳,法院得視其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前項情形,法院如需為該項調查證據之行為,不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者,承辦書記官應開列詳細項目及其金額,…
  10. 司法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第16條 本標準規定事項,各法院應張貼於適當場所,俾眾週知。
  11. 立法立法院卸任院長副院長禮遇辦法 第1條 立法院為禮遇卸任院長、副院長,特訂定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之卸任院長、副院長,指曾任院長、副院長之現任立法委員。
  12. 立法立法院卸任院長副院長禮遇辦法 第2條 卸任院長由立法院提供下列禮遇︰一、立法院辦公室及其設備,但辦公室必要時得以大型委員研究室或承租方式代之。二、交通工具及司機。三、隨扈一名。前項所需司機,由立法院現職人員調充之,隨扈函請內政部警政署調派。卸任副院長之禮遇,…
  13. 立法立法院處務規程 第1條 本規程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14. 立法立法院處務規程 第35條 …自行聘用公費助理,其聘用期滿或終止契約不予聘用時,原即通知立法院。
  15. 立法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 第1條 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貫徹議事公開,保障發言委員權益,特訂定本規則。
  16. 立法立法院會議議事文書印製辦法 第1條 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會議議事文書之印製,依本辦法之規定。
  17. 立法立法院會議議事文書印製辦法 第2條 …,由承辦單位簽請核可後付印:一、議事日程。二、議事錄。三、立法院公報。四、其他有關議事文書。
  18. 立法立法院會議議事文書印製辦法 第4條 本院議事文書印製之格式,議事日程、議事錄、立法院公報及委員會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以A4紙張為原則,其他有關議事文書依實際需要印製。
  19. 立法立法院會議議事文書印製辦法 第7條 …如有文字修正,應於三日內通知更正,屆期未通知者即照初稿編印立法院公報,按期發行。前項速記錄如有爭議,以錄影或錄音為準。
  20. 立法立法院經費稽核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條 立法院經費稽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立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組織之。
  21. 立法立法院經費稽核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本會之職責如下:一、對立法院經臨各費概算之編製提供意見。二、對立法院經臨各費之收支按月稽考。
  22. 立法立法院經費稽核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立法院經臨各費之收支,由秘書長按月向本會提出報告。本會對於會計處及出納科帳簿並得隨時調閱。
  23. 立法立法院經費稽核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8條 本規程未規定事項,準用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之規定辦理之。
  24. 立法立法院經費稽核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9條 …後施行。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25. 司法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3條 …郵務機構領取,經通知二次而逾期不領取者,得註明緣由,退回原寄法院。
  26. 司法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4條 交由郵務機構送達之訴訟文書,法院應加具封套並納足所需資費與回執費。前項封套應載明應受送達人之姓名、處所,採用窗式封套者,應顯示於正面透明欄內。法院已知或可得而知應受送達人與他造當事人之住居所相同,或應受送達人之同居人或受…
  27. 司法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6條 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除別有規定外,應按法院在封套上所示應受送達人處所行之。如於日間送達不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訴訟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者,應受送達人之處所如在限時投遞區內,得利用夜間送達。
  28. 司法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12條 …則應於訴訟文書封套註明訴訟文書到達日期及拒領事由後,退回原寄法院。
  29. 司法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13條 …文書封套加註其內為證物,而應受送達人未實際領取者,應退回原寄法院。前項但書情形,應由原寄法院負擔所需資費。第一項之自治機關,係指鄉(鎮、市、區)公所及村(里)辦公處。
  30. 司法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14條 法院交付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應於其內記明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