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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0 / 187 頁- 司法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第10條 …日前大法官作成解釋案件之卷內文書,得按憲法法庭公告之時程,以適當方式逐步公開之。前項得公開之卷內文書如下:一、聲請人、代理人或相關機關提出之文書、原因案件之相關裁判書。二、言詞辯論筆錄及說明會速紀錄。三、言詞辯論之鑑定意…
- 司法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第17條 …銷毀,應將銷毀之卷宗目錄或清冊於憲法法庭審判作業系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二個月,徵詢意見;如有提出延長卷宗保存之期限並具體敘明理由者,書記廳於經大法官行政會議議決通過後,抽出繼續保存。
- 司法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 第7條 書狀及卷內文書含有限制公開之事項者,應予適當遮掩後,就其他部分公開之。
- 司法商業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2條 …院:指最高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二、遠距審理:指法院認為適當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遠距審理設備進行商業事件之直接審理。三、遠距審理設備:指陳述人所在處所與法院間,以聲音及影像直接審理之相互傳送科技設備。四、陳述人:指法…
- 司法商業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3條 …四、其他足以影響真實發現或審判公平之情事。法院認為前項聲請不適當者,得利用陳述人所在地設有遠距審理設備之其他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或其他適當處所行之。法院進行遠距審理時,得指定所屬人員至受審理端處所協助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其…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8條 …審之訴或聲請再審,或雖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補正者,自程序代理人受委任後代為之時,始生該程序行為之效力。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19條 …調解委員行之。當事人或關係人合意選任商業調解委員者,除顯有不適當之情形外,法官應依其合意選任之。當事人或關係人合意選任之商業調解委員,法官得依其合意更換之。但合意更換以一次為限。商業調解委員有因迴避、解任、死亡或其他情事…
- 司法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7條 商業法院得就前條受推薦人中,遴聘適當之人為商業調解委員。前項遴聘商業調解委員有不足者,商業法院得自行遴聘前條受推薦人以外對於商業事務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為商業調解委員。
- 司法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24條 …致影響當事人權益。四、違反商業調解委員倫理規範。五、有其他不適當之行為或情事。
- 司法刑事訴訟特殊強制處分執行辦法 第2條 …則妥適決定,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本法第十一章之一所稱必要時,係就犯罪之態樣、輕重,證據之價值、重要性、隱匿或湮滅之危險性,以及受不利益影響之程度等綜合判斷。本法第十一章之一所稱相…
- 司法刑事訴訟特殊強制處分執行辦法 第12條 …聲請、核發、執行、所得資料之保管、使用、陳報、銷燬或刪除,以適當之方式,就其經辦、調閱及接觸者,製作連續流程履歷紀錄;其係指示建置科技設備單位、協助執行者或囑託其他機關協助執行時,僅提供協助執行所需之必要資訊,並應記載在…
- 司法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第23條 …告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者,應指定其範圍後,交書記官指定適當日期及時間,通知被告檢閱卷證,或預納費用及到院領取卷證影本,除當庭檢閱卷證者外,並通知閱卷室。閱卷室承辦人員應於被告到院檢閱卷證、領取卷證影本或接獲書記官通…
- 司法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第25條 …完善監視錄影設備之被告檢閱卷證處所,供被告透過安全玻璃或其他適當設備閱覽卷證。前項卷證應由法院人員持有操作下供被告閱覽,並得指派法警在場戒護安全。
- 司法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3條 宣誓程序應於法庭、國民法官選任會場或其他適當地點行之。
- 司法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10條 …國民法官不諳宣誓程序或閱讀有困難者,監誓人得指定書記官或其他適當之人領讀誓詞。領讀誓詞時,應注意以合宜之語速、適中之音量及清晰之字句,使宣誓人理解誓詞之意義。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宜注意落實國民法官制度之宗旨及被告受確實有效辯護之保護,選擇適當之辯護人。前項情形,審判長認有必要者,得指定二名公設辯護人或律師辯護;其認為案情重大、繁雜,而有增加辯護人之必要者,得指定三名公設辯護人或律師辯護;並不宜為…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定以具有一定國民參與審判實務經驗、參與相當時數之研習或以其他適當專業認定之方式認定之。公設辯護人辦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所需實務經驗、研習時數或其他專業認定標準,由司法院定之。扶助律師為辦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所需實務經驗、研習…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司法院與所屬機關得積極以問卷及辦理座談會、交流活動或其他適當方式,使參與審判之國民分享及交流參與審判之經驗、心得或感想。其他機關、團體、組織,或由參與審判之國民自主組織國民法官經驗者團體,亦得辦理前項所定事項。前二項之分…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3條 …候選人選之學識、專業、經驗、品德、操守及參與熱忱後,審慎選擇適當之人。地方法院院長指定召集人兼委員者,應從該院所屬人員指定之。地方法院應於每年九月一日前,函請地方政府民政局(處)回覆由民政局(處)長或其指派之代表擔任委員…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6條 …司法院備查;辭任、解任及選任新委員遞補時,亦同。地方法院應以適當方法公告委員名單,並於委員變動時更新之。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9條 審核小組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其繼續執行職務已不適當者,地方法院院長得予以解任之:一、無正當理由不出席會議連續達三次以上。二、故意不參與表決或拒絕表決。三、未依法忠實執行職務。四、洩漏應予保密之事項。五、為其他有害司法…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50條 …條規定被解任者,由其職務代理人遞補缺額,或由地方政府另行指定適當之人擔任之。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62條 …依其拒絕參與審判之理由,認為重新踐行選任程序後,亦以不參與為適當者。法院於重新抽選候選國民法官後,始發現前項各款情形者,得逕予除名,無庸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其到庭。法院重新抽選候選國民法官後,應重新配賦候選國民…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64條 …至第七款之事由者,法院應本於合義務之裁量,審酌其繼續執行是否適當;其違規情節嚴重者,得依法科處罰鍰;涉及犯罪行為者,並應依職權向該管檢察官告發。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67條 …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參與,並應於候選國民法官詢問室或其他相類之適當場所不公開進行之。檢察官、辯護人得於第一項陳述意見或詢問程序在場。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得不予准許或限制之。第一項陳述意見或詢問程序應作成筆錄,並全程錄音;必…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75條 …位依法院之指示辦理之。法院應於候選國民法官到庭通知書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敘明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得請求發給到庭證明之意旨。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77條 …執行事項,除既有指揮監督關係外,並應依審理本案之法院指示,為適當之處理。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81條 …與司法院密切合作,於其職掌範圍內運用行政指導、宣導措施或其他適當方式,確保國民參與審判程序之公正、中立、客觀,並維護參與審判國民之權利。司法院、法務部應共同落實刑事訴訟法關於偵查不公開之規範,以實現前項目的。媒體之公會組…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82條 …專責人員應以懇切負責之態度,適時提供諮詢之人需要之協助或轉介適當之資源。地方法院應查考人格特質、工作態度、日常工作表現與學識能力,慎選合適之人擔任第一項專責人員,並妥為考核其服務情形,服務成績優良者,宜給予適當之獎勵。司…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84條 …定命檢察官補正之。前二項情形,檢察官認有必要者,得請求法院為適當之闡明。被告、辯護人認有第二項情形者,得請求法院為適當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