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64條 法規: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相關法規 國民法官法母法 第三編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 第四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解任 第64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七款之事由者,法院應本於合義務之裁量,審酌其繼續執行是否適當;其違規情節嚴重者,得依法科處罰鍰;涉及犯罪行為者,並應依職權向該管檢察官告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