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第10條 法規: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10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前大法官作成解釋案件之卷內文書,得按憲法法庭公告之時程,以適當方式逐步公開之。前項得公開之卷內文書如下:一、聲請人、代理人或相關機關提出之文書、原因案件之相關裁判書。二、言詞辯論筆錄及說明會速紀錄。三、言詞辯論之鑑定意見書及說明會之專家意見書。四、與相關機關之往來函文。五、公務電話紀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