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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3條 …例所稱電子遊戲場業,指設置電子遊戲機供不特定人益智娛樂之營利事業。
  2. 行政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12條 …畢或赦免後未滿五年。七、曾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被撤銷或廢止營利事業登記、營業級別證,或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未滿三年。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電子遊戲場業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3. 行政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16條 非電子遊戲場業之其他營利事業,不得就其營業場所,供他人設置電子遊戲機營業。
  4. 行政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38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電子遊戲場業,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屆期未申請者,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之登記。
  5. 行政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 第4條 …療及其他策略生技醫藥產品。三、新藥、新劑型製劑: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定屬新成分、新療效複方或新使用途徑製劑,及新劑型製劑之藥品。四、高風險醫療器材: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定屬第三等級之醫療器材或須經臨床試驗始得…
  6. 行政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 第5條 …研究與發展支出,得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二十五限度內,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前項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生技醫藥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
  7. 行政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 第6條 …元以上、十億元以下之範圍,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其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限度內,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
  8. 行政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 第7條 為鼓勵生技醫藥公司之創立或擴充,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屬該生技醫藥公司發行之股票,成為該公司記名股東達三年以上,且該生技醫藥公司未以該認股或應募金額,依其他法律規定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或股東投資抵減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
  9. 行政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 第14條 為增進對生技醫藥產品之審核效能,促進產品上市,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生技醫藥產品上市前所需通過之田間試驗、臨床試驗、查驗登記等之審查,應訂定公開透明之流程及一元化審查制度,並應建立專業審查能量及精進相關審查規範。為利…
  10. 行政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 第15條 …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得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申請租稅優惠,並應停止及追回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依前開規定申請所獲得之租稅優惠。依前項規定應停止及追回租稅優惠者,財政部…
  11.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辦法。輸入限制輸入貨品表內之貨品,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區內事業應依該表所列規定向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申請辦理簽證;免簽證輸入之貨品,如為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內之貨品,報關進口時,應依該表所列規…
  12.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園管局或分局得接受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委託,將其廢品下腳或廢棄物依環境保護、海關及園區有關法令規定清除出區,並得收取必要之費用。
  13.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工商登記,指區內事業之公司登記、工廠登記、動產擔保交易登記事項;所稱建築之核准發證,指園區內建築物建造、使用或拆除之核准及發證。
  14.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運往區內事業之原料免施品質檢驗。
  15.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設立之區內事業,園管局應自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核定之。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有關資料,指區內事業設立申請書所規定應檢附之資料。區內事業之業務須經其他機關許可者,園管局應會同各該業務許可之目的…
  16.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經核准設立之區內事業,其經營事業或加工製造之產品種類有變更或增減時,由園管局或分局審查核定。
  17.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經核准設立之區內事業,其總公司或分支機構應設於園區內。
  18.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五條第四項所稱園區從業人員,指園區內行政機關與作業單位、目的事業單位及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之編制內之人員,或由上述人員依人民團體法規定設立之職業團體。
  19.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景觀及其他基礎設施之費用。前項公共設施建設費用,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按該公共設施建設已支付或已確定之金額,連同貸款本息折算年金,依租用土地面積比率分二十年平均負擔之。
  20.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不供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使用,指使用者非屬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在區內營業之事業。
  21.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3條 區內事業因適用稅捐減免優惠規定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者,應檢附有關文件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核發。
  22.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4條 區內事業之產品屬於應課貨物稅者,免辦貨物稅廠商登記。
  23.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7條 區內事業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輸入之貨品,除因國際條約、貿易協定或基於國防、治安、文化、衛生、環境與生態保護或政策需要限制者外,得自由輸入。
  24.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8條 區內事業銷售貨品或提供勞務予其他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保稅工廠、保稅倉庫、課稅區、自由貿易港區之港區事業、科學園區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之園區事業或其他保稅區者,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25.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9條 …之標準廠房,指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由園管局自行興建或由公民營事業投資請准興建出售之建築物,並以新建未經使用且未經讓售者為限。
  26.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0條 …發產地證明標準者。但不包括僅出租倉庫或設備供他人使用者。區內事業從事研究發展或提供諮詢、技術服務等業務,如係經營前項轉運業務所附帶發生者,亦屬轉運業務範圍。區內事業如有轉運業務以外之收入,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
  27.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1條 區內事業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將免稅貨品輸往課稅區委託加工者,其出區之貨品,應非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入之貨品項目。
  28.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2條 前條委託課稅區加工之區內事業及受託人,均應受園管局、分局或海關之查核;其經核准出區委託加工之貨品,限在受託人處所加工,非經園管局或分局核准,不得變更之。
  29.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3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由課稅區輸往園區內供區內事業自用或供轉口外銷之貨品,視同外銷,得依規定申請減徵、免徵或退還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前項貨品,其入出區程序如下:一、申請減徵、免徵或退還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者,…
  30.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4條 區內事業自國外輸入之貨品,其於園區內辦理通關手續者,園管局得要求船邊或機邊提貨,有關港口、機場不得計收倉儲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