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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35條 …之品項,免附本款資料。前項醫療器材屬委託製造或檢驗者,應符合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之規定。如係申請展延國產醫療器材許可證者,免附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資料。如係申請展延第一等級醫療器材許可證者,除適用本條規定外,得準用…
  2. 行政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37條 醫療器材品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品名不得使用他人藥物商標或廠商名稱。但已取得商標或授權使用者,不在此限。二、品名不得與其他廠商醫療器材品名相同,或涉及仿冒或影射情事。三、品名不得涉有虛偽、誇大或使人對醫療器材與效能產生…
  3. 行政藥事法 第1條 …藥品管理條例有規定者,優先適用該條例之規定。前項所稱藥事,指藥物、藥商、藥局及其有關事項。
  4. 行政藥事法 第3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專設藥物管理機關,直轄市及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報准設置。
  5. 行政藥事法 第4條 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
  6. 行政藥事法 第5條 本法所稱試驗用藥物,係指醫療效能及安全尚未經證實,專供動物毒性藥理評估或臨床試驗用之藥物。
  7. 行政藥事法 第24條 本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
  8. 行政藥事法 第27-1條 藥商申請停業,應將藥商許可執照及藥物許可證隨繳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於執照上記明停業理由及期限,俟核准復業時發還之。每次停業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停業期滿未經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繼續停業者,應於停業期滿前三十日內申請復業。藥商申…
  9. 行政藥事法 第33條 …商、衛生醫療機構、醫學研究機構及經衛生主管機關准予登記為兼售藥物者推銷其受僱藥商所製售或經銷之藥物為限,並不得有沿途推銷、設攤出售或擅將藥物拆封、改裝或非法廣告之行為。
  10. 行政藥事法 第40-1條 …護公益之目的,於必要時,得公開所持有及保管藥商申請製造或輸入藥物所檢附之藥物成分、仿單等相關資料。但對於藥商申請新藥查驗登記屬於營業秘密之資料,應保密之。前項得公開事項之範圍及方式,其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11. 行政藥事法 第41條 為提昇藥物製造工業水準與臨床試驗品質,對於藥物科技之研究發展,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每年應委託專業醫療團體辦理教育訓練,培育臨床試驗人才。新興藥物科技之研究發展,得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獎勵之。前項獎勵之資格條…
  12. 行政藥事法 第42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於製造、輸入之藥物,應訂定作業準則,作為核發、變更及展延藥物許可證之基準。前項作業準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13. 行政藥事法 第43條 製造、輸入藥物之查驗登記申請書及輸出藥物之申請書,其格式、樣品份數、有關資料或證書費、查驗費之金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14. 行政藥事法 第44條 試驗用藥物,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始得供經核可之教學醫院臨床試驗,以確認其安全與醫療效能。
  15. 行政藥事法 第45條 經核准製造或輸入之藥物,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指定期間,監視其安全性。藥商於前項安全監視期間應遵行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16. 行政藥事法 第45-1條 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對於因藥物所引起之嚴重不良反應,應行通報;其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17. 行政藥事法 第46條 經核准製造、輸入之藥物,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核准,不得變更原登記事項。經核准製造、輸入之藥物許可證,如有移轉時,應辦理移轉登記。
  18. 行政藥事法 第47條 藥物製造、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須繼續製造、輸入者,應事先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屆期未申請或不准展延者,註銷其許可證。前項許可證如有污損或遺失,應敘明理由,申請原核發機關換發…
  19. 行政藥事法 第48條 藥物於其製造、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內,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重新評估確定有安全或醫療效能疑慮者,得限期令藥商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許可證。但安全疑慮重大者,得逕予廢止之。
  20. 行政藥事法 第54條 藥品或醫療器材經核准發給藥物輸入許可證後,為維護國家權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加以管制。但在管制前已核准結匯簽證者,不在此限。
  21. 行政藥事法 第55條 經核准製造或輸入之藥物樣品或贈品,不得出售。前項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22. 行政藥事法 第56條 經核准製售之藥物,如輸出國外銷售時,其應輸入國家要求證明文字者,應於輸出前,由製造廠商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發給輸出證明書。前項藥物,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有不敷國內需要之虞時,得限制其輸出。
  23. 行政藥事法 第57條 製造藥物,應由藥物製造工廠為之;藥物製造工廠,應依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設立,並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辦理工廠登記。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免辦理工廠登記,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為研發而製造者,不在此限。藥物製造,其廠房設…
  24. 行政藥事法 第57-1條 從事藥物研發之機構或公司,其研發用藥物,應於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工廠或場所製造。前項工廠或場所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兼製其他產品;其所製造之研發用藥物,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使用於人體。
  25. 行政藥事法 第58條 藥物工廠,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委託他廠製造或接受委託製造藥物。
  26. 行政藥事法 第65條 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27. 行政藥事法 第66條 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原核准機關發現已核准之藥物廣告內容或刊播方式危害民眾健康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應令藥商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
  28. 行政藥事法 第66-1條 藥物廣告,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有效期間為一年,自核發證明文件之日起算。期滿仍需繼續廣告者,得申請原核准之衛生主管機關核定展延之;每次展延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前項有效期間,應記明於核准該廣告之證明文件。
  29. 行政藥事法 第67條 須由醫師處方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藥物,其廣告以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為限。
  30. 行政藥事法 第68條 藥物廣告不得以左列方式為之: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者。二、利用書刊資料保證其效能或性能。三、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四、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