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56條 法規:藥事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藥事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藥物之販賣及製造 第56條 經核准製售之藥物,如輸出國外銷售時,其應輸入國家要求證明文字者,應於輸出前,由製造廠商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發給輸出證明書。前項藥物,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有不敷國內需要之虞時,得限制其輸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