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68條 法規:藥事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藥事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藥物廣告之管理 第68條 藥物廣告不得以左列方式為之: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者。二、利用書刊資料保證其效能或性能。三、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四、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