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66-1條 法規:藥事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藥事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藥物廣告之管理 第66-1條 藥物廣告,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有效期間為一年,自核發證明文件之日起算。期滿仍需繼續廣告者,得申請原核准之衛生主管機關核定展延之;每次展延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前項有效期間,應記明於核准該廣告之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