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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 41 頁-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利用所有資訊管道,並於確保各項直接影響航空器飛航及旅客安全之設施均已完備後,始得飛航。航空器使用人如發現任何不良設施影響其飛航者,應立即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1-1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依安全管理系統評估飛航計畫中所定機場之救援及消防服務等級,以確保其航空器獲得必要之防護。前項評估作業應依民航局核定採用之國際飛航標準辦理。航空器使用人應將評估合格之救援及消防服務等級之相關資訊訂於操作手冊。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2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檢附營運規範(如附件二)一式二份,報請民航局審查合格並發給營運規範核准項目表後,始可從事民用航空運輸作業。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營運規範之有效性。營運規範失效時,不得從事民用航空運輸作業。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設置全職且適任之航務主管、機隊主管、機務主管、品管主管及飛安主管,並報民航局備查。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4條 …下列條件之一:一、持有或曾持有民航運輸駕駛員檢定證並擔任大型航空器機長三年以上經驗。二、擔任使用大型航空器機構之航務主管或航務相關業務三年以上之經驗。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5條 …規範及相關民航法規外,並應具備下列各條件:一、持有至少一種該航空器使用人所用機型之有效民航運輸駕駛員檢定證。二、擔任大型民用航空器機長三年以上之經驗。但經民航局確認申請人具有同等之航空經驗者,不在此限。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規適用之維護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各條件之一:一、持有或曾持有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證並具有機務相關工作三年以上之經驗。二、運輸類航空器五年以上之維護經驗,且其中有一年以上曾擔任管理職之經驗。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民航法規適用之維護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各條件:一、持有有效之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證三年以上之經驗。二、民用航空運輸業或檢定合格之維修廠運輸類航空器三年以上之維護經驗,且其中有一年以上維護檢驗員或品保人員之經驗。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提供適當訓練,俾利主管人員熟諳本規則及相關手冊、規定。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0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依有關之法規及程序訂定航務手冊或其他相關之手冊,依規定分別報請民航局核准或備查,作為所有航空人員之工作指導,並適時修訂之。航空器使用人及其所屬航空人員應依前項手冊之各項規定實施所負之職責,並不得逾越之。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1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各類飛航作業相關人員訓練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前項訓練計畫應包括組員資源管理訓練,以確保其所有人員瞭解其個別職責,及在飛航作業中各類人員職責間相互之關係。航空器使用人應建立系統,以保存完整之訓練紀…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2條 …翼或滑行。非具有下列各要件之人員,不得於機場活動區範圍內操控航空器之滑行:一、已獲取航空器使用人之授權。二、具備使用無線電通話之能力。三、已由合格人員教授有關機場地物位置、路線、記號、燈光及航管之訊號、指示、用詞、程序等…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3條 航空器使用人非經訂定航空器動力後退程序並報請民航局核准者,不得進行動力後退作業。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4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當航空器裝載客、貨、郵件飛航時,不得模擬演練緊急或不正常狀況之規定。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6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操作程序以確保航空器實施精確進場時,於降落外形及姿態下,能以適當安全高度通過跑道頭。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7條 航空器使用人得訂定其各航路之最低飛航高度,但不得低於該航路所在國已公布者。如航路飛經之所在國未公布最低飛航高度時,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之,但不得低於飛航規則訂定之儀器飛航高度標準。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其飛航各機場之最低飛航限度,但不得低於該機場所在國已公布者。如該機場所在國未公布其機場最低限度時,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之,並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9條 航空器使用人於訂定機場之最低飛航限度時,應考量下列情形:一、機型之性能與操作特性及飛航手冊中各項規定、標準及限制。二、飛航組員之組合及其能力與經驗。三、跑道之長寬與特性或直昇機安全起降所需之距離。四、目視及非目視地面助航…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0條 航空器使用人非於跑道視程資訊能提供執行第二類及第三類儀降作業時,不得實施第二類及第三類儀降作業。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1條 航空器使用人訂定最低飛航高度時,應考量下列情形:一、航空器定位儀器之精確度及可靠度。二、高度表指示之可能誤差。三、地形特性。四、可能遭遇之不良天候。五、航圖之可能誤差。六、空域限制。七、不得低於飛航規則訂定之儀器飛航高度…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2條 航空器使用人對不良天候之飛航作業管制,應依附件三辦理。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3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保存最近三個月燃油及滑油之使用紀錄以便查核。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4條 航空器使用人所使用之航空器,如其機型為該航空器使用人首次使用者,於營運前應先符合下列條件,以熟練各項作業,確保安全:一、飛機於營運前應先行飛航至少五十小時,其中應包括十小時以上之夜間飛航。二、直昇機於營運前應先行飛航至少…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5條 航空器各次之飛航,航空器使用人應指派一名駕駛員擔任機長。機長失能時其接替順位,航空器使用人應於航務相關手冊中規定。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6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保存組員之飛航時間、飛航執勤期間、休息期間、執勤期間及待命期間之紀錄至少連續十二個月。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6-2條 航空器使用人每次發布之組員勤務表應包含至少連續十四天之執勤及休息安排。組員應於充分休息情況下執行飛航任務,如因疲勞而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時,得不執行飛航任務。航空器使用人應認知前項組員因疲勞而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時,得不執行…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7條 …飛航時間限度如下:(一)連續二十四小時之內,於備有睡眠設備之航空器,飛航時間不得超過十六小時;於未備有睡眠設備之航空器,應於客艙內備有休息座椅,飛航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如飛航時間超過十小時但不超過十二小時,執勤完畢後,…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7-1條 …飛航時間限度應依國際航線之規定。二、超過前項國際航線規定者,航空器內備有休息座椅或睡眠設備,航空器使用人應調配客艙組員並安排飛航中輪休以延長其限度。但延長之飛航時間不得超過十六小時且飛航執勤期間不得超過二十小時。前項第二…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7-2條 …組員於執行飛航任務或待命勤務前,應給予連續十小時以上之休息。航空器使用人不得超過連續三日派遣組員執行飛航執勤期間跨及起飛地時間午前二時至五時之飛航任務。連續二日派遣組員執行飛航執勤期間跨及起飛地時間午前二時至五時之飛航任…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8-2條 飛航執勤期間超過六小時,航空器使用人應安排組員有用餐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