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條 法規: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二章 民用航空運輸業 › 第一節 飛航作業 第28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其飛航各機場之最低飛航限度,但不得低於該機場所在國已公布者。如該機場所在國未公布其機場最低限度時,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之,並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