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5條 法規: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二章 民用航空運輸業 › 第一節 飛航作業 第35條 航空器各次之飛航,航空器使用人應指派一名駕駛員擔任機長。機長失能時其接替順位,航空器使用人應於航務相關手冊中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