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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2條 …、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三、政務人員。四、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六、代表政府或公股…
  2.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3條 …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前項第六款…
  3.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5條 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4.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8條 …受通知或受理之機關團體認該公職人員無須迴避者,應令其繼續執行職務;認該公職人員應行迴避者,應令其迴避。
  5.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9條 …而未迴避情事者,應依職權令其迴避。前條及前項規定之令繼續執行職務或令迴避,由機關團體首長為之;應迴避之公職人員為首長而無上級機關者,由首長之職務代理人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6.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10條 …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二、其他公職人員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該職務之代理人執行。必要時,由各該機關團體指定代理執行該職務之人。
  7.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12條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8.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20條 …至第十八條所定之罰鍰,由下列機關處罰之。依法代理執行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亦同:一、監察院:(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至第八款之人員。(二)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職…
  9.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所稱代表政府或公股,指由政府或公股遴聘、指派或同意,且其執行職務應遵照政府政策不得違反遴聘或指派目的,或為政府或公股之利益行使董事或監察人職權者。
  10.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款至第八款所稱與該等職務之人,指未以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董事、監察人、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之職稱,而其實際所掌職務權限內容與該職稱相當之人員。
  11.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所稱戰時軍法官,指依軍事審判法規定於戰時辦理偵查、審判及執行職務之軍法官。
  12.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依法代理執行職務之人員,指依法令、地方自治法規、章程或組織規定所定之職務代理人。
  13.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本法第十條第二款所稱職務之代理人,指機關團體依法令、地方自治法規、章程或組織規定排定順序代理其職務之人。
  14.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第二款所列人員於該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擔任之職務;其為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者,其服務機關及職稱。
  15.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有給職,指所任職務依規定支領比照政務人員或國軍上將俸給標準之給與者。
  16.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款所列事業機構。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職等或相當職等,以職務或職位最高列等為準。
  17.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9條 公職人員因職務異動致受理申報機關(構)變動者,仍應依本法第三條辦理申報。本法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公職人員,其職務係兼任者,應申報財產。但兼任未滿三個月者毋庸申報。依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二項、第四項及前項規定申報之…
  18.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公職人員因職務關係對同條第一項所列財產具有特殊利害關係者,指公職人員就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對不動產或國內上市及上櫃股票之交易秩序或價格變動有相當影響力者。
  19.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謂全年薪資所得,指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之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補助費等各種薪資收入。
  20.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公職人員因職務或職等異動致受理申報機關(構)變動者,原受理申報機關(構)應將原申報資料送交新受理申報機關(構)。
  21.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20條 本款所稱主管人員,指依機關編制所置並執行主管職務之主管及副主管人員。
  22. 行政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7條 政風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依各機關組織法規或所適用之職務列等表規定辦理。
  23. 行政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第5條 …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為外聘委員。除典獄長外,其餘當然委員因職務異動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行使職務時,典獄長得另指派適當人選擔任之。外聘委員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期滿得續聘之。但有不適任或無法行使職務時,監獄得隨時報請監督機…
  24.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任何人因職務或業務持有機關科技設備儲存資料,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25.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6條 監獄人員執行職務應尊重受刑人之尊嚴及維護其人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矯治處遇目的之必要限度。監獄對受刑人不得因人種、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立場、國籍、種族、社會階級、財產、出生、身心障礙或其他身分而有歧視。監獄應保障身…
  26. 行政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第6條 …安全之行為,經監獄依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施以懲罰。二、對執行職務之人員或受刑人有施強暴或脅迫之行為。三、有脫逃、騷動或暴動之行為。四、有事實而合理懷疑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虞。
  27. 行政羈押法 第4條 看守所人員執行職務應尊重被告之尊嚴及維護其人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羈押目的及維護羈押處所秩序之必要限度。對羈押被告不得因人種、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立場、國籍、種族、社會階級、財產、出生、身心障礙或其他身分而有歧視。…
  28. 行政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看守所人員執行職務知悉或經法院、檢察署通知入所之收容人係共同被告或案件相關者,應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分配於不同舍房。
  29. 行政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審查辦法 第2條 …之司(軍)法、行政機關出具擔任法醫師、特約法醫師或榮譽法醫師職務連續滿二年及成績優良之證明文件。前項第三款證明文件,應記載任職期間、擔任之職務、考績、獎懲、特別事蹟、參與相驗、解剖或鑑定之件數及機關首長考評等項目。第一項…
  30. 行政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審查辦法 第3條 …審查前條之申請。審查小組於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其擔任職務之機關派員到場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