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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第16條 發行機構應依第五條有關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及交易金額等之分類,按季向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申報統計資料。
  2. 行政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第17條 發行機構應委託會計師查核依本準則規定辦理之情形,並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查核情形報主管機關備查。
  3. 行政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境外結構型商品係指於中華民國境外發行,以固定收益商品結合連結股權、利率、匯率、指數、商品、信用事件或其他利益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複合式商品,且以債券方式發行者。
  4. 行政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4條 …構投資人或高淨值投資法人為受託或銷售對象者,不適用第二章有關發行人或總代理人規定及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前項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受託或銷售機構準用第十條申報規定。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核准設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
  5. 行政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5條 …的之境外結構型商品,非以專業投資人為受託或銷售對象者,於國外發行機構及商品註冊地亦得以非專業投資人為受託或銷售對象,其當次發行之受託或銷售條件訂有交易條件者,於中華民國境內亦應為相當之交易條件。
  6. 行政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6條 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應於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其未設有分公司者,應由下列規定之該商品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母公司、分公司或子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以下簡稱總代理人):一、發行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母公司、子…
  7. 行政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7條 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應依下列規定,向得辦理保管業務,並符合本會所定條件之銀行提存營業保證金:一、擔任一家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之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時,應提存新臺幣五千萬元。二、擔任二家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之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時…
  8. 行政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8條 發行人、總代理人、受託或銷售機構及其負責人或受僱人,就境外結構型商品相關事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為之。前項事業及其人員對於境外結構型商品投資人之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法令…
  9. 行政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9條 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就其所發行或代理之境外結構型商品,編製中文投資人須知,並編製中文產品說明書交付予受託或銷售機構轉交投資人。二、擔任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或保證機構在國內之訴訟及一切文件之送達代收人。三、負…
  10. 行政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10條 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應於每一營業日將其前一營業日發行或代理之境外結構型商品名稱、經交易確認之申購或贖回之總金額及其他本會所定之事項,依本會規定之格式及內容,經本會指定之資訊傳輸系統向本會或本會指定之機構申報。發行人或總代理人…
  11. 行政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11條 發行人或總代理人如發現受託或銷售機構受託投資、受託買賣或為投資型保險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違反法令或逾越授權範圍之情事,應立即要求其改善及副知本會,並於二個營業日內將改善情形以書面通知本會。
  12. 行政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12條 發行人或總代理人辦理境外結構型商品之交易事宜,應配置適足與適任及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業務人員及內部稽核人員:一、業務人員應符合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六條或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
  13. 行政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13條 發行人或總代理人依本規則規定應公告之事項,應經由本會指定之資訊傳輸系統進行傳輸完成公告。
  14. 行政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14條 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應於每一營業日公告所發行或代理之境外結構型商品參考價格資料。受託或銷售機構應於本會所定期限內,製作並交付書面或電子檔案之交易確認書、對帳單或其他證明文件予投資人,並應於對帳單上揭露最近之參考價格供投資之人…
  15. 行政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15條 發行人、總代理人及受託或銷售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發行或代理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受託投資等交易事宜。二、與投資人為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收益共享或損失分擔之約定。三、為虛偽、欺罔、或其他顯著有違事實…
  16. 行政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16條 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總代理人及受託或銷售機構間應共同簽訂書面契約。但屬同一法律主體者,不在此限。前項契約應記載事項,應包含下列情事:一、總代理人及受託或銷售機構為遵循相關法令,要求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應配合提供之資…
  17. 行政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17條 …對專業投資人從事受託投資、受託買賣或為投資型保單之標的:一、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或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發行評等,應符合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二、不得以新臺幣計價。三、不得連結至下…
  18. 行政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18條 境外結構型商品符合下列條件者,由其發行人或總代理人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各款文件,送受託或銷售機構所屬同業公會依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四項所定審查程序、方式、審查基準、資訊揭露及相關規範審查通過後,經由受託或銷售機…
  19. 行政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19條 境外結構型商品非以專業投資人為受託或銷售對象者,其發行人或其總代理人應檢具下列文件送受託或銷售機構所屬同業公會審查,並應於收到審查通過通知書後二個營業日內報請本會備查:一、發行人或總代理人及受託或銷售機構依第十六條第一項…
  20. 行政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21條 發行人或總代理人申請發行或代理之境外結構型商品非以專業投資人為受託或銷售對象者,經受託或銷售機構所屬同業公會審查通過後,應於開始受託投資、受託買賣或以之為投資型保單之投資標的前二個營業日辦理公告。前項公告內容,應記載下列…
  21. 行政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23條 …導致本金損失或超過當初本金損失之虞者。二、該境外結構型商品因發行機構或他人之業務或財產狀況之變化,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或超過當初本金損失之虞者。三、該境外結構型商品因其他經本會規定足以影響投資人判斷之重要事項,有直接導致本…
  22. 行政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24條 發行人、總代理人及受託或銷售機構從事境外結構型商品之推介或提供境外結構型商品資訊及行銷文件,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藉所屬同業公會對該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審查通過,作為證實申請事項或保證境外結構型商品價值之陳述或推介。二、使人誤…
  23. 行政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25條 發行人、總代理人或受託或銷售機構違反前條規定時,應依相關法令負其責任。
  24.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條 …銀行: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直接或間接被他金融機構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五十之銀行。(二)被他金融機構控制之銀行。二、參股投資:指持有被投資者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未超過百分之五十,…
  25.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7條 …區設立分行、子銀行或參股投資,及臺灣地區銀行直接或間接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赴大陸地區投資,其累積指撥之營業資金及投資總額合計數,不得超過申請時該銀行淨值之百分之十五。臺灣地區金融控股…
  26.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4條 …別,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外之第三地區發行之貨幣為限。
  27.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2條 …其他金融機構合併、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之資產或營業。二、發行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三、解散或停止營業。四、變更子銀行副總經理以上經理人員。五、變更銀行名稱。
  28.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3條 …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持股比率如超過該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之百分之五十者,應依第三十七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29.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74條 …其個別對單一臺灣地區金融機構之累計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該機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之百分之五。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加計大陸地區投資人對同一臺灣地區金融機構之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該金融機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30.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83條 …致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海外分支機構持有其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三十,或對其具有控制能力時,被投資之臺灣地區金融機構應備具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前項申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