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第17條 法規: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本法規已於 2023-04-25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7條 發行機構應委託會計師查核依本準則規定辦理之情形,並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查核情形報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