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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11條 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對用戶已裝置之用電設備,除依其他法規應設置之用電設備外,應實施定期檢驗。
  2.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12條 低壓用戶用電設備應定期檢驗項目如下:一、測定絕緣電阻。二、檢視接地裝置。前項測定絕緣電阻以在接戶開關箱量測為原則。如測量絕緣電阻有困難者,得僅測定洩漏電流。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應訂定未能測量絕緣電阻,改測量洩漏電流之…
  3.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13條 低壓用戶用電設備定期檢驗測量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絕緣電阻: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相關規定辦理。二、接地裝置: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相關規定辦理。三、洩漏電流:一毫安培以下。
  4.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14條 高壓以上用戶用電設備應定期檢驗項目如下:一、責任分界點及保護協調設定之查對。二、責任分界點至變壓器二次側主配電盤主要用電設備之查對。三、前款主要用電設備之接地電阻重點檢測。實施前項檢驗時,應對用戶宣導變電設備防範鳥獸蟲害…
  5.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15條 高壓以上用戶用電設備竣工試驗及定期檢驗試驗基準依國家標準(CNS)或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IEC)標準等有關竣工試驗及維護試驗標準辦理;必要時,得參照設備之原製造廠家技術資料或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之用電設備檢驗…
  6.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16條 用戶用電設備自新設現場檢驗接電起五年內應至少檢驗一次;超過五年者,每三年應至少檢驗一次。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指定特定用戶之檢驗週期。
  7.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17條 用戶用電設備定期檢驗若因停電困難或其他因素無法於定期檢驗週期內完成者,得延後一個月內辦理完成。
  8.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18條 …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應於預定定期檢驗日期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用戶。書面通知應包括檢驗日期與時間、檢驗目的及聯絡電話。檢驗人員於進行檢驗相關業務時,應主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定期檢驗結果符合規定者,應發給定期檢驗合格證明。
  9.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19條 定期檢驗若發現用戶用電設備有未達檢驗基準或其他不良情形需改修者,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應填發用電裝置改修通知單通知用戶限期二個月內改善,並將副本抄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10.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20條 用戶拒絕定期檢驗,或定期檢驗結果有足以影響公共安全或供電品質,除有立即危險,應立即改善或停止供電外,經通知改善逾期一個月未改善至符合規定者,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得對該用戶部分或全部停止供電,必要時得依本法規定尋求直轄…
  11.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21條 用戶新增設檢驗接電資料應建立檔案存查,該檔案得以掃描電子檔存檔,並保存至用戶終止用電為止。用戶定期檢驗資料應建立檔案存查,並保存至新資料取代為止。
  12. 行政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建置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資料之紀錄需與管位坐標資料相對應,其檔案格式如附表二。(三)用戶編號及管線識別碼資料:指公用天然氣事業之用戶編號、公司代碼及系統編號,其檔案格式如附表二之一。二、開關閥資料:描述開關閥位址坐標及屬性等文數字之資料,其檔案…
  13. 行政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第12條 …設置條件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電力用戶所簽訂之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在一定容量以上者,應於用電場所或適當場所,自行或提供場所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購買一定額度之再生能源…
  14.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3條 …試驗報告;如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達一百瓩以上,符合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及監造範圍認定標準者,應另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電機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辦理設計與監造之證明文件及監造技師簽證之竣工試驗報告。七、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15.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14條 …但書規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為履行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所定之義務,而須變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售電方式者,得檢附中央主管機關出具之義務通知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批次辦理。
  16. 行政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能源用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系統登記或變更登記時,應填具登記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及登記表(格式如附件二),並檢附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汽電共生系統熱平衡圖及汽電共生系統熱平衡表。合格系統設置原因消滅後,能源用戶應於原因…
  17. 行政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第7條 …或委託專業機構並得會同公用售電業及輸配電業實施系統查驗,能源用戶不得拒絕;查驗時,查驗人員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查驗公函,並依實際查驗情形,填具經該能源用戶現場人員簽認之查驗結果報告。
  18. 行政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第8條 合格系統之能源用戶應裝設必要之計量設備,記錄每日電能及熱能之生產及使用等相關資料,並按月將月統計資料於次月二十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及公用售電業申報。前項每日運轉紀錄至少應保留前十二個月資料供中央主管機關隨時查驗。公用售電…
  19. 行政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第10條 能源用戶得請公用售電業收購其合格系統生產電能之餘電,及提供系統維修或故障所需備用電力;公用售電業除有下列理由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拒絕:一、能源用戶違反電業供電線路裝置規則或屋內線路裝置規則者。二、能源用戶…
  20. 行政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第12條 能源用戶就合格系統所生產之餘電,得請公用售電業收購之;公用售電業之購電費率,依下列各款方式定價:一、以公用售電業售電價格扣除輸配電及銷管費用。二、反映公用售電業購買相當電源之購電成本,並依燃料種類分別定價。前項所定購電費…
  21. 行政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第16條 合格系統之能源用戶其不足電力得向當地公用售電業申請經常用電;其購電費率,以能源用戶經常用電適用電價計費。
  22. 行政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第17條 合格系統之能源用戶向公用售電業申請之備用電力,得連接輸配電業經常供電線路或另接輸配電業其他供電線路,以備其系統發電機組維修或故障時,供電至由合格系統發電供給之全部或部分場所。
  23. 行政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第18條 …期檢修,如經公用售電業同意安排於非其所公告之夏月期間進行者(用戶檢修計畫應於檢修前三個月以書面通知公用售電業),按經常用電適用電價計算;定期檢修期間未滿一個月部分,概按日比例計算。(二)前目以外用電,按經常用電適用電價另…
  24. 行政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設置登記辦法 第3條 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使用能源數量基準者,應自置或委託一名以上之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能管員),負責執行第四條之業務;契約用電容量超過十萬瓩者,應有二名以上技師或能管員,且其中一名人員應自置之。前…
  25. 行政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設置登記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能源用戶辦理技師或能管員設置登記,應檢附下列文件:一、技師或能管員設置登記表(附件)一式二份。二、經蓋用能源用戶圖記及其負責人簽章之技師執業執照或能管員合格證書影本。三、技師或能管員係能源用戶自置者,檢附其服務證明文件正…
  26. 行政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設置登記辦法 第6條 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之技師或能管員,經中央主管機關為設置登記後,非經塗銷該人員之設置登記,其他能源用戶不得以該技師或能管員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技師或能管員設置登記。
  27. 行政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設置登記辦法 第7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能源用戶前已向本部能源委員會或本部能源局完成能管員登記者,視為已完成能管員設置登記,但能管員異動時,能源用戶應依第五條規定重新辦理設置登記。
  28. 行政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設置登記辦法 第8條 …。四、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規定,情節重大。五、有異動情形,而能源用戶未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異動登記,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該能源用戶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能源用戶之技師或能管員設置登記經廢止後,致未達第三條規定應自置或委託技師…
  29. 行政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設置登記辦法 第9條 …調訓結業證明之人員,自退訓或撤銷結業證明之日起三年內,他能源用戶不得以該人員申請辦理技師或能管員設置登記。
  30. 行政能源管理法 第8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既有能源用戶所使用之照明、動力、電熱、空調、冷凍冷藏或其他使用能源之設備,其能源之使用及效率,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節約能源之規定。前項能源用戶之指定、使用能源設備之種類、節約能源及能源使用效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