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16條 法規: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16條 用戶用電設備自新設現場檢驗接電起五年內應至少檢驗一次;超過五年者,每三年應至少檢驗一次。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指定特定用戶之檢驗週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