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低壓用戶用電設備應定期檢驗項目如下:一、測定絕緣電阻。二、檢視接地裝置。前項測定絕緣電阻以在接戶開關箱量測為原則。如測量絕緣電阻有困難者,得僅測定洩漏電流。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應訂定未能測量絕緣電阻,改測量洩漏電流之標準作業程序,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