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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 21 頁- 司法法官法 第75條 現職法官之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與法官之轉任提敘辦法,由考試院會同司法院、行政院定之。依法官俸表所支俸給如較原支俸給為低者,補足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前項所稱待遇調整,指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之調整、職務調動…
- 司法法官法 第77條 …者,得申請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前二項停止辦理審判案件法官,仍為現職法官,但不計入該機關所定員額之內,支領俸給總額之三分之二,並得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或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辦理自願退休及撫卹。第一項、第二項停…
- 司法法官法 第78條 …領之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合計,超過同俸級現職法官每月俸給之百分之九十八者,減少其月退養金給與數額,使每月所得,不超過同俸級現職法官每月俸給之百分之九十八。第二項退養金給與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行政院…
- 司法法官法 第98條 現職法官於本法施行前已任命為實任法官者,毋須經法官遴選程序,當然取得法官之任用資格,且其年資之計算不受影響,本法施行前已任命為實任檢察官者,亦同。法官、檢察官之年資相互併計。
- 司法法官法 第100條 …例第四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停止辦理案件之實任法官、檢察官,支領現職法官、檢察官之俸給,不適用第七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或經法律授權由相關主管機關審定資格者。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現職人員,指前項人員於退休、資遣或死亡時,具有現職身分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律核敘等級及支領俸(薪)給之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3條 …人員經銓敘部或相關主管機關登記有案者,其死亡辦理撫卹時,視同現職人員。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52條 …基數之遺屬一次金者,其基數應依亡故退休人員亡故時之在職同等級現職人員每月所領本(年功)俸(薪)額加一倍計算並一次發給。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時發給六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者,依其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63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指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依規定進行職務調整並實施工作表現質量評比後,認定其工作表現與工作態度較其他相當等級人員顯有差距,且有具體事證者。…
-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現職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以下簡稱常務人員),指轉任政務人員之前一日具有現職常務人員身分;所稱未依轉任前原任職務適(準)用之退休(職、伍)法令請領退休(職、伍)金、資遣給…
- 司法法警管理辦法 第23條 現職僱用法警之管理,適用現職雇員管理要點之規定,並準用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及第十條至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 司法法警管理辦法 第24條 法警職務出缺,得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並得由各機關依下列規定自行辦理甄選:一、體格條件:參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法警類科之體格檢查標準。二、應試科目:參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
- 司法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10條 …日內提交現辦事務所在法院報送司法院。但曾任候補法官、檢察官或現職候補檢察官經遴選為法官,且繼續候補期間未滿二年者,其送審期間如下:一、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應於候補期滿前六個月內,自行指定其中一日為基準日,再選定該日回溯一…
- 司法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11條 …日內提交現辦事務所在法院報送司法院。但曾任試署法官、檢察官或現職試署檢察官經遴選為法官,且繼續試署期間未滿一年者,其送審期間如下:一、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應於派代試署法官滿六個月後,自行指定一日為基準日,再選定自派代日…
-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25條 …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 考試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第3條 …為因應業務需要,提升公務人員工作效能,由各機關(構)學校提供現職或未來職務所需知識與技能之過程。本法所稱進修,指為配合組織發展或促進個人自我發展,由各機關(構)學校選送或由公務人員自行申請參加學術或其他機關(構)學校學習…
- 考試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第4條 …定義如下:一、專業訓練:指為提升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擔任現職或晉升職務時所需專業知能,以利業務發展之訓練,或為因應各機關(構)學校業務變動或組織調整,使現職人員具備適應新職所需之工作知能及取得新任工作專長,所施予之訓…
- 考試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 第7條 現職人員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績成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且其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者,合併計算為總成績,占百分之三十,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考試成績高於考績平均成績者,或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成績未達一年列甲等,二…
-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18條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依下列規定:一、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各職等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二、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自願調任低官…
-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22條 …機關服務,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之限制,並以調任一次為限:一、因現職機關所在地與三足歲以下子女實際居住地未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有證明文件。二、實際任職達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限制轉調期間三分之一以上。各機關依前項規定商調公務…
-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23條 各機關現職人員,在本法施行前,經依其他法律規定取得任用資格者,或擔任非臨時性職務之派用人員,具有任用資格者,予以改任;其改任辦法,由考試院定之。前項人員,原敘等級較其改任後之職等為高者,其與原敘等級相當職等之任用資格,仍…
-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26-1條 …一項規定之限制。第一項規定期間內,機關出缺之職務,得依規定由現職人員代理。
-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35條 …簡稱蒙藏任用條例)廢止後,原依法銓敘審定以蒙藏邊區人員任用之現職人員,得適用原蒙藏任用條例繼續任用至退休或離職時為止。但以調任中央各機關為限。
-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36-1條 …用條例(以下簡稱派用條例)廢止後,原依派用條例銓敘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臨時機關派用人員:(一)具所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者,改依本法或原適用之任用法規任用。(二)未具所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者:1.於派用條例…
-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學歷、經歷或訓練等認定其職系專長,並得依其職系專長調任,指現職人員除得在同職組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調任外,如有與擬調任職務性質相近程度相當之考試、學歷、經歷或訓練者,亦得予調任。本法第十八條第四項所稱現…
-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21-1條 現職人員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訓練,具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者,得由權責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
-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28-1條 …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繼續派用,指臨時機關未具所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現職派用人員,得於派用條例廢止時各派用機關及其改制後之任用機關間遷調,並適用原派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繼續派用。
- 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政機關人員及一般行政機關人員應資位之甄審,由用人事業機構函請現職服務機關填具升資甄審評分表,逕報交通部升資甄審委員會辦理,不受初審之限制。前項升資甄審名冊如附表二。升資甄審委員會之組織另定之。
-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部建置之學者專家人才庫遴聘學者專家外,餘由機關首長指定本機關現職人員擔任。主席由機關首長於委員中指定一人擔任,主席因故未能主持會議者,得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會議主席。遴選委員會之組成,除應符合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
- 考試經濟部能源委員會現職人員轉任經濟部能源局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 第2條 …稱能源會)自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調用之現職人員,於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成立之日轉任該局,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以下簡稱現職人員),依本辦法辦理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現職人員具有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