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8 / 67 頁-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55條 縣(市)商業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一、縣(市)商業同業公會。二、縣(市)內經政府核給登記證照,而無縣(市)商業同業公會組織之公司、行號。
-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56條 省商業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一、縣(市)商業會。二、省各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57條 直轄市商業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一、直轄市各業商業同業公會。二、直轄市內經政府核給登記證照,而無商業同業公會組織之公司、行號。
-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58條 全國商業總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一、省(市)商業會。二、全國性各業商業同業公會。三、全國性各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四、全國性各業輸出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五、未組織全國性聯合會之特定地區各業輸出業同業公會。
-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59條 各級商業會之經費收入如左:一、團體會員,各以其常年會費十分之一至十分之二,於章程中訂定之。二、公司、行號會員繳納之常年會費,應以不超過各團體會員繳納常年會費之最低金額為準,於章程中訂定之。
-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60條 各級商業會之出席代表,其名額規定如左:一、團體會員各依其所負擔經費之比例,產生代表人數,於章程中定之。二、公司、行號會員以一人為限,由負責人或經理人充任之;其所產生理事、監事之名額,不得超過該商業會應有理事、監事名額三分…
-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61條 各級商業會置理事、監事,均於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規定如下:一、縣(市)商業會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七人。二、省(市)商業會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三人。三、全國商業總會之理事不得逾五十一人…
-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62條 各級商業會,除本章有規定外,準用第二章之規定。
-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63條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團體,應報請主管機…
-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64條 商業團體對所屬會員,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依下列程序處分之: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
-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66條 商業團體理事、監事執行職務時,如有違背本法或營私舞弊,得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十分之一提出,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罷免之,並由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67條 商業團體如有違背法令或章程、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情事或廢弛會務者,主管機關應為左列之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四、撤免其理事、監事。五、整理。六、解散。商業團體經解散後,應即重行組織。下級…
-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68條 商業團體本身不得兼營營利事業。
-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69條 商業團體,非經會員大會通過,並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向所屬會員勸募捐款。
-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72條 商業團體會務工作人員之管理及財務之處理,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73條 國外華僑商業團體之組織,準用第五章之規定。
- 行政商業團體法 第74條 已成立之商業團體,在本法施行後,其組織與本法規定不相符合者,依本法規定改正之。
- 行政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及商業團體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2條 …辦法所稱工商團體係指依工業團體法成立之工業團體、礦業團體及依商業團體法成立之商業、輸出業團體。
- 行政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4條 工廠領有工廠登記證照及商業登記證照,如在工廠以外另設售賣場所,公開售賣者,視為設有門市部,應依法分別加入工業及商業同業公會。
-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商業團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五條訂定之。
-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2條 商業團體依本法第五條第十一款辦理委託服務事項,應接受委託機關或團體之指導、監督。
-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各類商業團體之指導、監督,應各就其主管業務會同或副知各該團體主管機關為之。
-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5條 依本法第十條發起組織商業同業公會,應以同業之公司、行號為發起人,備具申請書,連同發起人名冊及登記證照影本,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由發起人召開發起人會議,互推籌備員,組織籌備會,負責辦理籌備事宜。前項所稱同業,依各類商業團體…
-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6條 …、行號狀況。二、訂定會員申請入會手續及公開徵求會員。三、擬訂商業同業公會章程草案。四、審查會員及其會員代表資格並編造名冊。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六、草擬提案。七、籌墊籌備費,並提報成立大會追認。八、決定成立大…
-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7條 商業同業公會成立後,應於十五日內將章程連同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主管機關轉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前項商業同業公會所報資料合於法令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頒發立案證書及圖記。
-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8條 公司、行號申請加入商業同業公會,應填具入會申請書連同登記證照影本二份,送經該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准其入會,並由該公會報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9條 公司、行號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領得登記證照後,其登記之業務項目尚有未開始經營者,經該業務之商業同業公會理事會查明屬實,得決議暫緩其入會。
-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核准公司、行號登記發給證照時,應副知該公司、行號營業所在地之商業會。
-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商業同業公會對所屬會員應發給會員證書,載明會員名稱、負責人姓名、入會日期、公司行號地址及發給日期;對會員所派之代表應發給會員代表證,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籍貫、入會日期、所屬事業單位、擔任職務、戶籍地址、通訊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