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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 20 頁- 行政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第4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解體調查、規劃設計、監造及工作報告書之勞務採購,各該項勞務採購之得標廠商,符合他項勞務採購資格者,得參與他項勞務採購投標。
- 行政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第5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有關之採購,其為工程採購者,得採用選擇性招標;其為古蹟之勞務採購者,並得採用限制性招標。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工程採購,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
- 行政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第6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之勞務採購,其屬主管機關認定特殊技術之單項修復者,應優先遴選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辦理。前項傳統匠師,指具備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資格者。第一項修復應優先聘請已認…
- 行政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第7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之廠商及專業人員資格,除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營造業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外,並適用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特定資格規定。
- 行政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第8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之勞務採購,其工作範圍或內容可明確界定者,得採總包價法計費。總包價法之變更設計費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於釐清契約權責後,其非屬設計、監造責任之追加,得參考工程變更設計金額占…
- 行政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8-1條 服務費用採修復或再利用工程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服務費率應按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參考附表計算。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費用,指經機關核定之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不包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
- 行政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第10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其施工查核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規定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時,其聘請之查核委員應半數以上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之專業經驗者。
- 行政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第11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有關之採購,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應予以列冊並送主管機關收藏之相關資料,應納入履約完成之必要條件。
- 行政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第12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有關之工程採購,其同時涉有水管、電氣、室內裝修與營繕工程者,應合併辦理採購。但因特殊狀況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 行政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第13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之採購,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
- 行政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 第17條 原住民族有形文化資產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除依本法及其相關法令辦理外,應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會商所屬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擬定之。前項修復或再利用之相關辦理事項,具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及差異性,依本法及其相關法令辦理…
- 行政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第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保存、維護及再利用,應採下列方式輔助之:一、補助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保存、維護及再利用之相關經費。二、提供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保存、維護及再利用相關之諮詢及資訊。
- 行政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3條 …指本法第二條第五項以本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本辦法所稱再利用,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再利用或送往再利用機構做為原料、材料、燃料、工程填料、土地改良、新生地、填土(地)或其他經本會認定之用途行為。前項再利用機構以經…
- 行政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4條 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以下列方式為之:一、事業自行於廠(場)內再利用。二、事業廢棄物之性質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成熟者,其種類及管理方式經本會公告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該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但經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
- 行政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5條 個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檢具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一式十份,向管理局為之。前項申請文件,應包括:一、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基本資料。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申請意願書。三、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四、其他經管理局指定…
- 行政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6條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無前條第三項第三款之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相關佐證資料者,得共同提出試驗計畫申請文件一式十份,經管理局核准後,進行再利用試驗計畫。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應於試驗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試驗結果報請管…
- 行政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7條 通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由再利用機構檢具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一式十五份,向管理局為之。前項申請文件,應包括:一、再利用機構基本資料。二、再利用運作計畫書。三、其他經管理局指定文件。前項第二款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內容,應載明:一、…
- 行政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8條 …內容資料欠缺者,管理局應於受理後十個工作日內通知補正。但通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得延長十個工作日。依前項審查後,管理局得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主管機關進行實質審查,必要時得前往現場履勘。實質審查後其內容資料應修正者,管理局應通…
- 行政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9條 再利用許可之申請,有下列情形者,管理局應予駁回:一、申請文件補正加計修正之總日數違反前條第三項規定。二、於原許可期間未依再利用許可文件內容之檢測項目及頻率進行再利用產品之檢測,或其檢測結果未符合再利用許可文件內容,累計達…
- 行政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個案再利用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一、事業名稱、地址、負責人。二、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三、再利用事業廢棄物產業製程、種類(代碼)、名稱及用途。四、事業廢棄物許可再利用收受數量。五、核發日期及許可期限。六、其他…
- 行政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通案再利用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二、再利用事業廢棄物產業製程、種類(代碼)、名稱及用途。三、事業廢棄物許可再利用收受數量。四、核發日期及許可期限。五、其他經本會規定事項。
- 行政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管理局核發再利用許可文件及其展延、變更、廢止時,應副知事業與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行政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取得通案再利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應與事業訂定契約書,並於訂定契約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該契約書送管理局備查,並副知事業與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始得經營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業…
- 行政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所核發許可之期限,以三年為限。事業或再利用機構申請許可展延者,應於許可期限屆滿日前三至六個月之間,依第五條或第七條規定,並檢附原許可運作期間之相關紀錄,向管理局為之;每次展延以三年為限。屆期未申請展延者,其許可失其…
- 行政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名稱、屬性或產業製程變更。二、事業廢棄物實際收受數量逾許可再利用數量。但未逾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技術原理改變。
- 行政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列變更情形之一者,應檢具相關資料報請管理局核准:一、個案許可再利用機構所收受各事業之許可再利用數量。二、試驗計畫之試驗期間。三、事業廢棄物進廠管制方式或允收標準。四、進廠事業廢棄物之貯存容量。五、再利用流程或設施。六、再…
- 行政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7條 …事實發生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送管理局備查:一、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之名稱、地址或負責人。二、清除方式。三、清除機構或車輛。四、進廠事業廢棄物之貯存設施。五、污染防治方式、設施或規格。六、產品貯存方式。七、減少再利用之…
- 行政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8條 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依下列方式為之:一、自行清除。二、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三、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
- 行政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9條 事業於委託清除或再利用前,應先與再利用機構、合法運輸業或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簽訂契約書,並妥善保存留供查核。前項契約書應記載之事項依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 行政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0條 事業對於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及再利用機構名稱,應作成紀錄。再利用機構對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事業名稱及剩餘廢棄物之處置,應作成紀錄。再利用機構之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