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17條 原住民族有形文化資產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除依本法及其相關法令辦理外,應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會商所屬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擬定之。前項修復或再利用之相關辦理事項,具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及差異性,依本法及其相關法令辦理確有困難,經主管機關召開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審議會審議核定者,不受相關法令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