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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 67 頁-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商業同業公會查明其會員所派之會員代表,有本法第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應提報理事會註銷其會員代表資格,通知其會員另派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商業同業公會應於理事、監事就任後十五日內,造具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常務監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及總幹事之職員簡歷冊三份,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商業同業公會理事、監事出缺,應於一個月內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遞補而理事或監事人數超過章程規定各該理事或監事名額三分之二以上者,不予補選。
-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商業同業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各該公會之會務工作人員。
-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商業同業公會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依本法第二十八條通知會員及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時,應載明會議種類、時間、地點,並附送會議議程。其議事涉及目的事業者,並得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列席。舉行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必要時得準用…
-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商業同業公會依本法第三十條分開預備會議者,其地域之區分及應選出代表名額比例,應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商業同業公會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或監事會,應於會議後十五日內將會議紀錄分送各會員並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其他會議之決議如涉及會員權益者,應通知各該會員。
-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商業同業公會舉行會員大會時,以理事長為主席,或由理事、監事就常務理事、常務監事中共同推定三人至五人,組織主席團,輪任主席。
-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商業同業公會召開會員大會,其全體會員代表人數應扣除受停權處分會員所派之會員代表人數計算之。
-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28條 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或擔任監事會召集人之常務監事,無故不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召開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超過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應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29條 商業同業公會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連續缺席滿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30條 商業同業公會之會務或業務涉及理事會及監事會之職權,須共同協議時,得召開理事監事聯席會議,其決議應各有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監事各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32條 公司、行號依本法第三十四條同時加入二以上商業公會者,其常年會費應按各該公會章程所訂標準,自行核計應繳金額,並連同核計方法,報請各該公會提經理事會通過後繳納之。
-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發起組織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應由發起人備具申請書連同發起人名冊及立案證書影本,報經內政部核准後組織之。前項規定,於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發起組織全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準用之。
-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各級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所屬團體會員依本法第四十三條應繳納之常年會費,應依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章程所定標準編列預算,並以上年度決算金額為準結算之。前項年度預、決算書,各團體會員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分送所屬聯合會。
-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35條 各級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除本章規定外,準用第二章有關各條之規定。
-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37條 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組設研究、試驗及檢驗機構,應擬具組織簡則,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徵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備查。
-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38條 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及聯合會,除本章規定外,準用第二章、第三章之規定。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獎勵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得予以獎勵之情事者,由其所屬經紀業商業同業公會檢附申請書、相關證明文件及資料,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定後獎勵;特別優異者,該管主管機關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前項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獎勵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一項所定得予以獎勵之情事者,由其任職經紀業所屬經紀業商業同業公會檢附申請書、相關證明文件及資料,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送獎懲委員會審定後獎勵;特別優異者,該管主管機關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前項申請書格式,由中…
- 行政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第3條 …所)、科之大專校院。二、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或其各地同業公會。三、其他經登記或立案滿三年之不動產經紀相關之非營利機構或團體。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機構、團體應通過勞動部所定訓練品質規範評核。
- 行政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18-2條 …價助理員,應於僱傭關係開始或終止之日起十日內,向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第一項第五款之在職聘僱員工,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應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一個月內,依前項規定向不動產估價師公會…
- 行政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22條 …估價師領得開業證書後,非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對具有資格之不動產估價師之申請入會,不得拒絕。不動產估價師於加入公會時,應繳納會費,並由公會就會費中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之金…
- 行政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23條 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以在該區域內開業之不動產估價師十五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十五人者,得加入鄰近直轄市或縣(市)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
- 行政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24條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於直轄市或縣(市)組設之,並設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中央政府所在地。同一區域內,同級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以一個為原則。但二個以上同級之公會,其名稱不得相同。
- 行政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25條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七個單位以上之發起組織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行政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26條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置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其名額如下︰一、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之理事不得逾十五人。二、直轄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五人。三、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五人。…
- 行政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27條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職員簡歷冊,報請該管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28條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章程,應規定下列事項︰一、名稱、組織區域及會址。二、宗旨、組織及任務。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四、會員(會員代表)之權利及義務。五、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 行政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29條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應將下列事項,報該管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所在地主管機關︰一、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出會。二、理事、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姓名。三、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開會之紀錄。四、提議及決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