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法規: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相關法規 商業團體法母法 第二章 商業同業公會 › 第三節 職員 第19條 商業同業公會應於理事、監事就任後十五日內,造具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常務監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及總幹事之職員簡歷冊三份,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