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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 200 頁- 行政航業法 第59條 未在中華民國依法設立分公司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違反本法而處罰鍰者,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或未提供擔保前,航政機關得禁止其船舶出港。
- 行政境外航運中心設置作業辦法 第7條 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或在臺灣地區設有分公司之外國船舶運送業,經營境外航運中心業務,應具備申請書、營運計畫書、船舶一覽表、船期表及其他有關文書,向當地航政機關申請航線及業務許可後,始得營運。在臺灣地區未設有分公司之外國船舶運…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5條 …地區海運客貨直航業務,其在臺灣地區攬載客貨、代理登記、設立分公司、申報運價表、申報加入為國際聯營組織會員、合作營運、提供查核文件等管理事項,準用航業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至…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9條 大陸地區船舶入出臺灣地區直航港口期間,船舶懸掛公司旗,船艉及主桅不掛旗。
- 行政交通部各港務局及所屬機構隨同轉調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交通部各港務局及所屬機構隨同轉調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2條 …人員任用條例或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人員,於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務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轉調港務公司繼續任用,仍具公務人員身分者(以下簡稱繼續任用人員)為範圍。繼續任用人員轉調港務公司之職務,應與轉調前所任原…
- 行政交通部各港務局及所屬機構隨同轉調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3條 港務公司應依原機構改制前之職稱及轉調後等級相當之職稱,訂定職務對照表,經港務公司董事會通過後,並報交通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 行政交通部各港務局及所屬機構隨同轉調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4條 港務公司應訂定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繼續任用人員之資位職務薪給表、轉調人員之職責層次表,經港務公司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行政交通部各港務局及所屬機構隨同轉調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5條 港務公司應就繼續任用人員轉調後之職稱,依職務高低、性質及業務需要,訂定陞遷考核作業要點及陞遷序列表。
- 行政交通部各港務局及所屬機構隨同轉調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6條 繼續任用之交通事業人員,其任用審查及考成審定由港務公司審定。
- 行政交通部各港務局及所屬機構隨同轉調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7條 …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由港務公司編列預算支應,並依公教人員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撥繳事宜。繼續任用人員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退休、撫卹或資遣…
- 行政原交通部各港務局及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八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原交通部各港務局及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第2條 …部各港務局及其所屬機構(以下簡稱原機構),於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務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轉調之現職人員(以下簡稱現職人員),並於港務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生效者。
- 行政原交通部各港務局及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第4條 …遣。三、離職:(一)未符辦理退休條件,且不願辦理資遣,經港務公司同意離職者。(二)聘用人員與原機構聘用契約尚未屆滿,選擇辦理離職,經港務公司同意者。
- 行政原交通部各港務局及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第5條 …遣給與標準給付與依勞動基準法之一次退休金標準有差額時,由港務公司予以補足。(二)聘用人員: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規定辦理。(三)其他人員:各依其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規定標準給付退休金、資遣費;但中華民國九十…
- 行政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盈餘提撥及分配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盈餘提撥及分配辦法 第3條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務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彌補虧損後之盈餘,應先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後,其餘按下列分配:一、分配港口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百分之十八。二、一百零二年度起分配航港建設基金百分之三十…
- 行政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盈餘提撥及分配辦法 第5條 …政府及依前條第二項受縣政府分配之鄉(鎮、市),就其所獲配港務公司盈餘分配款之收入及支出應循預算程序辦理。
- 行政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盈餘提撥及分配辦法 第6條 …口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所轄鄉(鎮、市)、區獲配港務公司盈餘分配款之運用情形,應予以監督。
- 行政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盈餘提撥及分配辦法 第7條 港務公司各年度之盈餘或虧損,以審計機關審定數為準。港務公司各年度之盈餘分配結果,應於董事會議決後一個月內,函知並撥付各港口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 行政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3條 …十八日修正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施行時,外國營利事業或其設立之分公司已依修正前規定申請或尚未逾修正前規定申請期限,於該條修正施行後經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審查核准者,屬一百零七年度及以前年度之所得,適用修正前規定;屬一百零八年度以…
- 行政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6條 …日期、資本額、董事長、總經理、員工人數、年營業額、營業項目、公司地址及聯絡人等。(二)主要營業活動(包括在中華民國境內、外執行之功能、承擔之風險及使用之資產)之說明。(三)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營業活動,就其境內、外整體營…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公益性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3條 …之一,並具備十二年以上工作經驗:一、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二、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三、具有商務、法務、…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公益性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4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屬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或未設置獨立董事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者,其公益性獨立董事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之禁止情事,準用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三條規定。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公益性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5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屬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或未設置獨立董事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者,其公益性獨立董事之選任程序,準用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五條規定。
-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公益性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6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於依公司章程完成選任公益性獨立董事程序後十五日內,報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變更時,亦同。
-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所屬改制機場公司之航空站隨同轉調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所屬改制機場公司之航空站隨同轉調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2條 …用對象,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所屬改制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場公司)之航空站現有編制內依公務人員相關任用法律任用之人員,於機場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轉調該公司繼續任用,仍具公務人員身分者(以下簡稱繼續任用人…
-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所屬改制機場公司之航空站隨同轉調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3條 機場公司應依原機關改制前之職稱及改制後等級相當之職稱,訂定職務對照表,並報交通部備查。
-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所屬改制機場公司之航空站隨同轉調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4條 繼續任用人員之陞遷,依下列方式辦理:一、機場公司應就繼續任用人員改制前原適用之航空站組織法規,依職務高低、性質及業務需要,訂定陞遷序列表。二、原航空站組織法規所定職務出缺時,應依前款所定陞遷序列表,由具任用資格之繼續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