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業法 第59條 法規:航業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六章 附則 第59條 未在中華民國依法設立分公司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違反本法而處罰鍰者,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或未提供擔保前,航政機關得禁止其船舶出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