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所屬改制機場公司之航空站隨同轉調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所屬改制機場公司之航空站隨同轉調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3條 機場公司應依原機關改制前之職稱及改制後等級相當之職稱,訂定職務對照表,並報交通部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