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之適用對象,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所屬改制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場公司)之航空站現有編制內依公務人員相關任用法律任用之人員,於機場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轉調該公司繼續任用,仍具公務人員身分者(以下簡稱繼續任用人員)為範圍。繼續任用人員於機場公司成立時擔任之職務,應與改制前所任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所屬改制機場公司之航空站(以下簡稱原機關)之職務等級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