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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 200 頁-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37條 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稱作業賸餘,分配如下:一、提百分之六十充前條勞作金。二、提百分之十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三、提百分之十充受刑人飲食補助費用。四、其餘充受刑人職業訓練、改善生活設施及照顧受刑人與其家屬之補助費用。五、…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38條 受刑人因作業或職業訓練致受傷、罹病、重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補償金。前項補償金由作業基金項下支付;其受傷、罹病、重傷、失能認定基準、發給金額、申請程序、領受人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39條 …條及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處理而未領回或申請發還者,歸入作業基金。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52條 受刑人舍房、作業場所及其他處所,應維持保健上必要之空間、光線及通風,且有足供生活所需之衛浴設施。監獄提供予受刑人使用之物品,須符合衛生安全需求。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57條 …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治療者,監獄應即與治療機構協調戒送及戒護之作業,並陳報監督機關。接受隔離治療之受刑人視為在監執行。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83條 …逃。三、於天災、事變或傳染病流行時,充任應急事務有勞績。四、作業成績優良。五、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監獄榮譽。六、對作業技術、產品、機器、設備、衛生、醫藥等有特殊設計,足資利用。七、對監內外管理之改進,有卓越建議。八、其他…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48條 …指揮書,交由監獄收容。死刑定讞待執行者,得準用本法有關戒護、作業、教化與文康、給養、衛生及醫療、接見及通信、保管、陳情、申訴及訴訟救濟等規定。監獄得適度放寬第一項之待執行者接見、通信,並依其意願提供作業及教化輔導之機會。
-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49條 為使受刑人從事生產事業、服務業、公共建設或其他特定作業,並實施階段性處遇,使其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得設外役監;其管理及處遇之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 行政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施情形,劃分區域,實施受刑人分區管理教化工作;指派監內教化、作業、戒護及相關人員組成分區教輔小組,執行有關受刑人管理、教化及其他處遇之事項。前項教輔小組,應每月至少開會一次,就所屬分區內之管理、教化、輔導或其他重要事務等…
- 行政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監獄應安排受刑人作業、教化、文康、飲食、醫療、運動及其他生活起居作息。前項作息時程表,監獄應以適當方式公開,使受刑人得以知悉。
- 行政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監獄為辦理本法第三十一條所定之作業或職業訓練,得使具有專門知識或技能之受刑人,協助辦理相關作業或職業訓練事務。
- 行政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以取得委託加工之合理價格。承攬委託加工前,得先行試作,以測試作業適性及勞動能率。
- 行政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監獄辦理自營、委託加工、承攬、指定監外作業或其他作業,得組成自營作業成品及勞務承攬評價會議,評估相關價格,報監獄長官核定後為之。前項情形,監獄得預先行派員進行訪價,以供前項評價會議評估價格之參考。
- 行政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28條 外役監受刑人關於作業收入之分配方式,於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三條修正施行前,準用本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強制工作受處分人關於作業收入之分配方式,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七條之一修正施行前,準用本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 行政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第3條 …趨勢及相關情事,核定相關監獄移出及移入人數,辦理機動調整移監作業。監督機關應通知移出監獄依前項核定人數,擇定受刑人移送至其他監獄收容。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移出監獄不得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機動調整移監之規定,將其移…
- 行政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第8條 …廣教育或職業訓練之招生資格。四、受刑人符合移入監獄所辦理視同作業之遴選資格。五、受刑人有特殊且必要之處遇需求,本監無法提供相應之資源,而移入監獄可提供。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受刑人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一、新入監執行已逾三個月…
- 行政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第11條 …獄應於接獲監督機關機動調整移監或核准移監通知一個月內完成移監作業,並將移監名冊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但有正當理由認無法完成者,得報請監督機關延長之。
- 行政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第12條 受刑人移監作業由移出監獄負責。但有正當理由者,得報請監督機關決定之。監獄辦理受刑人移監作業時應注意戒護安全,對於移監日期之天候、路況等應詳加掌握,移監路程除有正當且必要理由外,不得停靠於監獄以外之其他處所。
- 行政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第16條 移出監獄應於移監當日通知受刑人將移入之監獄,並於移監作業完成後三日內以書面、電話、傳真、資訊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受刑人家屬或最近親屬,並作成紀錄。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前項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通知其中一人。
- 行政羈押法 第24條 看守所得准被告依其志願參加作業。監督機關得商洽勞動部協助各看守所發展作業項目,提升作業效能。作業應斟酌衛生、生活輔導、經濟效益與被告之健康、知識、技能及出所後之生計定之。看守所應按作業性質分設各種工場或其他特定場所;其作…
- 行政羈押法 第25條 作業時間應斟酌生活輔導、數量、作業之種類、設備之狀況及其他情形定之,每日不得逾八小時。但有特殊情形,得將作業時間延長之,延長之作業時間連同正常作業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前項延長被告作業時間,應經本人同意後實施,並應…
- 行政羈押法 第26條 被告之作業以勞動能率或作業時間作為課程;其勞動能率應依一般人平均工作產能酌定。看守所得延聘具有專業之人員協同指導被告之作業。
- 行政羈押法 第27條 看守所作業方式,以自營、委託加工、承攬或其他作業為之。前項作業之開辦計畫及相關契約,應報經監督機關核准。
- 行政羈押法 第2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停止被告之作業:一、國定例假日。二、被告之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亡。但停止作業期間最長以七日為限。三、因其他情事,看守所認為必要時。就炊事、打掃及其他需急速之作業者,除前項第二款外,不停止…
- 行政羈押法 第29條 參加作業者應給與勞作金。前項勞作金之計算及給與,應將勞作金總額依比率分別提撥,並依被告實際作業時間及勞動能率合併計算給與金額。其提撥比率設定及給與分配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 行政羈押法 第30條 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稱作業賸餘,分配如下:一、提百分之六十充前條勞作金。二、提百分之十充被告飲食補助費用。三、其餘充被告職業訓練、改善生活設施及照顧被告與其家屬之補助費用。四、如有賸餘,撥充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以下…
- 行政羈押法 第31條 被告因作業或職業訓練致受傷、罹病、重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補償金。前項補償金由作業基金項下支付;其受傷、罹病、重傷、失能認定基準、發給金額、申請程序、領受人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 行政羈押法 第32條 …條及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處理而未領回或申請發還者,歸入作業基金。
- 行政羈押法 第46條 被告舍房、作業場所及其他處所,應維持保健上必要之空間、光線及通風,且有足供被告生活所需之衛浴設施。看守所提供予被告使用之物品,須符合衛生安全需求。
- 行政羈押法 第51條 …隔離治療機構施行治療者,看守所應即與治療機構協調戒送及戒護之作業,並陳報監督機關。接受隔離治療之被告視為在所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