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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如下:一、外銷貨物除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委由郵政機構或依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或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為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掣發之執據影本;其離岸價…
  2. 行政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38-2條 …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並依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營業人,擬變更為由其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分別申報者,應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始得適用。
  3. 行政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39條 …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者,其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仍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進項憑證。
  4. 行政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40條 …他固定營業場所有註銷登記時,該固定營業場所溢付之營業稅,由總機構留抵應納營業稅。
  5. 行政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41條 …場所有欠繳營業稅情事,經催繳而未繳納者,該管稽徵機關得向其總機構催收或自總機構申報溢付營業稅額中扣減之。
  6. 行政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第21條 …均應以書面通知各入圍申請人。三、協商內容涉及融資者,主要融資機構得參與協商。四、協商結束後,應由各入圍申請人依據協商結果,於一定期限內重新遞送修改之投資計畫書。五、協商之過程及內容均應保密。前項第四款,入圍申請人如未依期…
  7.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4條 本法所稱民間機構,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其他經主辦機關核定之私法人,並與主辦機關簽訂參與公共建設之投資契約者。前項民間機構有政府、公營事業出資或捐助者,其出資或捐助不得超過該民間機構資本總額或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第一項民…
  8.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8條 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之方式如下:一、民間機構投資新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二、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完成後,政府無償取得所有權,並由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三、民間機構投資…
  9.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9-1條 …確認依本法辦理較政府自行興建、營運具效益者,主辦機關得於民間機構依第八條第一項各款參與該公共建設營運期間,有償取得其公共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前項政策評估及相關作業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0.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10條 …循預算程序編列相關預算,據以辦理。主辦機關依前條規定取得民間機構公共服務之預算編列程序,除應循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於預算書中列表說明其因辦理前條之公共建設未來年度經費支出。
  11.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11條 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應依個案特性,記載下列事項:一、公共建設之規劃、興建、營運及移轉。二、土地租金、權利金及費用之負擔。三、費率及費率變更。四、營運期間屆滿之續約。五、風險分擔。六、施工或經營不善之處置及關係…
  12.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12條 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之權利義務,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投資契約之約定;契約無約定者,適用民事法相關之規定。投資契約之訂定,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其履行,應依誠實及信用之方法。
  13.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13條 …得如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主辦機關得報經行政院核准後,委託民間機構擬定都市計畫草案及辦理區段徵收開發業務。附屬事業之經營,須經其他有關機關核准者,應由民間機構申請取得核准。民間機構經營第一項附屬事業之收入,應計入公共建設整…
  14.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15條 …、設定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使用,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其出租及設定地上權之租金,得予優惠。前項租金優惠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
  15.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16條 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為私有土地者,由主辦機關或民間機構與所有權人協議以市場正常交易價格價購。價購不成,且該土地係為舉辦政府規劃之重大公共建設所必需者,得由主辦機關依法辦理徵收。前項得由主辦機關依法辦理徵收之土地如為國防、交通…
  16.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17條 …設所需用地之必要時,主辦機關得協調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依法讓售其管理或所有之土地,以利訂定開發計畫,依法開發、處理,並提供一定面積之土地、建築物,准由未領補償費之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就其應領補償費折算土地、建築物…
  17.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18條 民間機構興建公共建設,需穿越公有、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與該土地管理機關或所有權人就其需用之空間範圍,協議設定地上權。其屬公有土地而協議不成時,得由民間機構報請主辦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不受土地法第…
  18.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19條 …依所需負擔開發總成本比例取得之。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委託民間機構辦理者,其土地處理方式,亦同。主辦機關依第二項規定取得之土地,得依第十五條規定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予民間機構或逕為使用、收益及處分,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
  19.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23條 民間機構為勘測、鑽探、施工及維修必要,經主辦機關許可於三十日前通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後,得進入或使用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其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拒絕。但情況緊急,遲延即有發生…
  20.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24條 …地或建築物,有拆除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全部或一部之必要者,民間機構應報請主辦機關同意後,由主辦機關商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通知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限期拆除之。但屆期不拆除或情況緊急遲延即有發生重大公共利益損害之虞者,主辦機關…
  21.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25條 民間機構因施工需要,得報請主辦機關協調管理機關同意,使用河川、溝渠、涵洞、堤防、道路、公園及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
  22.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26條 民間機構於市區道路、公路、鐵路、其他交通系統或公共設施之上、下興建公共建設時,應預先獲得各該管主管機關同意;其需共架、共構興建時,主辦機關應協調各該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經依前項辦理未獲同意時,主辦機關應商請主管機關協…
  23.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30條 主辦機關視公共建設資金融通之必要,得洽請金融機構或特種基金提供民間機構中長期貸款。但主辦機關提供融資保證,或依其他措施造成主辦機關承擔或有負債者,應提報各民意機關審議通過。
  24.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31條 金融機構對民間機構提供用於重大交通建設之授信,係配合政府政策,並報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准者,其授信額度不受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三十八條及第七十二條之二之限制。
  25.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32條 外國金融機構參加對民間機構提供聯合貸款,其組織為公司型態者,就其與融資有關之權利義務及權利能力,與中華民國公司相同。
  26.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33條 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得公開發行新股,不受公司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一款之限制。但其已連續虧損二年以上者,應提因應計畫,並充分揭露相關資訊。
  27.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34條 民間機構經依法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後,為支應公共建設所需之資金,得發行指定用途之公司債,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二百五十條第二款之限制。但其發行總額,應經證券主管機關徵詢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28.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35條 民間機構在公共建設興建、營運期間,因天然災變而受重大損害時,主辦機關應會商金管會及有關主管機關協調金融機構或特種基金,提供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
  29.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36條 民間機構得自所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開始營運後有課稅所得之年度起,最長以五年為限,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前項之民間機構,得自各該重大公共建設開始營運後有課稅所得之年度起,四年內自行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其延遲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
  30.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37條 民間機構得在所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下列支出金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抵減之:一、投資於興建、營運設備或技術。二、購置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三、投資於研究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