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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6 / 186 頁-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38條 為使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均能依本法規定獲得基本保障及健全本保險制度,應設置特別補償基金,並依汽、機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分別列帳,作為計算費率之依據。前項特別補償基金為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及基金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
-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39條 特別補償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本保險之保險費所含特別補償基金分擔額。二、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代位求償之所得。三、基金之孳息。四、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所得。五、其他收入。
-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40條 …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
-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41條 未保險汽車或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準用第三十四條規定。
-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44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結構如下:一、預期損失。二、保險人之業務費用。三、安定基金。四、特別補償基金之分擔額。五、費率精算、研究發展、查詢服務、資訊傳輸等健全本保險之費用。前項各款之比率、金額及內容,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
-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45條 本保險費率,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擬訂,提經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發布之。前項費率擬訂工作,得委託適當專業機構辦理。保險費率之訂定,以兼採從人因素及從車因素為原則。但得視社會實際情形擇一採用之…
-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46條 保險人經營本保險,應正確記載承保資料及辦理理賠;承保資料應記載內容、理賠程序與第十五條通知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47條 保險人應設立獨立會計,記載本保險之業務及財務狀況。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保險費,屬於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預期損失者,應專供本保險理賠及提存各種準備金之用,其預期損失與實際損失之差額,應提存為特別準備金,除因調整保險費…
-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47-1條 保險人之債權人,非基於本法所取得之債權,不得對本保險之相關資產聲請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前項相關資產之項目及範圍,於前條第三項之辦法定之。
-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48條 保險業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保險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規定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保險人違反第四十五條第四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
-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49條 投保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者,其處罰依下列各款規定:一、經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或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併同舉發者,由公路監理機關處以罰鍰。為汽車者,…
-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50條 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時,應查驗保險證。對於未依規定投保本保險者,應予舉發。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人時,對於未依規定投保本保險者,併同舉發。投保義務人接獲違反本保…
-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51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未繳納前,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辦理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51-1條 投保義務人於本保險期間屆滿逾六個月,仍未依本法規定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者,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 行政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辦法所稱保險機構,指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包括代表人辦事處及分公司;所稱子公司,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臺灣地區保險機構直…
- 行政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3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二、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資本適足之…
- 行政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4條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其累積指撥之營運資金及投資總額,與依本條例第三十條之投資總額,兩者併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機構業主權益之百分之四十。
- 行政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5條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應檢附下列書件或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董事會議事錄;無董事會者,全體董事同意書。三、最近三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四、預定代表人姓名。五、其他經主管…
- 行政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6條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後,有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保險監理之要求者,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廢止之。
- 行政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7條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應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六個月內,向香港或澳門保險主管機關提出設立申請。未依前項規定期限內向香港或澳門保險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於提出申請後六個月內未經香港或澳門保險主管機關核…
- 行政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8條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經香港或澳門保險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應於該分支機構或子公司開業前,檢具下列事項相關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一、香港或澳門保險主管機關之核准函。如已核發營業執照者,並應檢附執照影本。二、香港或澳門…
- 行政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9條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後,於尚未設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再檢附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許可:一、變更分公司、子公司所在地或型態。二、變更預定負責人。三、增加或減少投資比率或金額。
- 行政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10條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於香港或澳門設立之分公司或子公司增減營運資金或資本前,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臺灣地區保險機構持有香港或澳門子公司之股權讓與他人時,應檢具相關資料報經主管機關許可。香港或澳門子公司或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臺…
- 行政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11條 …港或澳門分公司或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臺灣地區保險機構應即檢具事由及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一、營業項目或重大營運政策變更。二、資本額變動致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原持有股份比率變動。三、重大之轉投資。四、營業地…
- 行政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12條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已於香港或澳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者,應於每年度結算日起四個月內,檢具該分公司或子公司之下列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一、分公司或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之基本資料及營運狀況資料。二、業務稽核報告、會計師查核報告及…
- 行政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13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於香港或澳門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者,該保險業有關國外投資及各項財務業務資訊揭露事宜,除應符合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外,公開發行股票之保險業並應符合證券交易法有關資訊揭露之規定。
- 行政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14條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擬併購香港或澳門之保險機構,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 行政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15條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之子公司在香港或澳門轉投資保險子公司或增設分公司,應檢附第五條第三項第五款之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3條 …第五條規定僱用、進用原住民人數之計算方式,以每月一日參加勞工保險之本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一項各款人員及每月一日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本法第五條第三項人員之合計總額為準。但經資遣或退休而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者,…
- 行政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之國內員工總人數,指每月一日以得標廠商為投保單位計算參加勞工保險之人數。僱用原住民人數計算方式,以參加勞工保險者為限,並覈實計算。前項之計算方式,於依法核予留職停薪,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不予計入員工總人數及僱用原住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