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51-1條 法規: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相關法規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罰則 第51-1條 投保義務人於本保險期間屆滿逾六個月,仍未依本法規定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者,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