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51條 法規: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相關法規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罰則 第51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未繳納前,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辦理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