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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法官法 第33條 …連任一次。評鑑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評鑑委員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評鑑事件所涉個案之當事人。二、評鑑委員為受評鑑法官、請求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三、…
  2. 司法法官法 第36條 …年時起算三年。受評鑑事實因逾前項請求期間而不付評鑑者,不影響職務監督權或移付懲戒程序之行使。
  3. 司法法官法 第37條 …官個案評鑑之事項,請求評鑑。四、就法律見解請求評鑑。五、已為職務法庭判決、監察院彈劾、或經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之事件,重行請求評鑑。六、受評鑑法官死亡。七、請求顯無理由。
  4. 司法法官法 第38條 …第二項各款所列情事者,應為請求不成立之決議。必要時,並得移請職務監督權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為適當之處分。
  5. 司法法官法 第39條 …列情事之一,得為下列決議:一、有懲戒之必要者,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並得建議懲戒之種類。二、無懲戒之必要者,報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得建議處分之種類。前項第一款情形,司法院應將決議結果告知監察院。…
  6. 司法法官法 第40條 …鑑委員會所為之前條決議,檢具受個案評鑑法官相關資料,分別移送職務法庭審理或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7. 司法法官法 第43條 …任法官,除法律別有規定者外,非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不得停止其職務: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者。二、有第六條第五款之情事者。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四、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或拘役之宣告,未…
  8. 司法法官法 第44條 實任法官除法律規定或經本人同意外,不得將其轉任法官以外職務。
  9. 司法法官法 第45條 …增減者。二、因審判事務量之需要,急需人員補充者。三、依法停止職務之原因消滅而復職者。四、有相當原因足資釋明不適合繼續在原地區任職者。五、因法院業務需要,無適當人員志願前往,調派同級法院法官至該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者,其…
  10. 司法法官法 第46條 …年以上,為堅實事實審功能,調派至直接下級審法院。三、依法停止職務之原因消滅而復職,顯然不適合在原審級法院任職者。四、有相當原因足資釋明不適合繼續在原審級法院任職者。
  11. 司法法官法 第47條 懲戒法院設職務法庭,審理下列之事項:一、法官懲戒之事項。二、法官不服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或調動之事項。三、職務監督影響法官審判獨立之事項。四、其他依法律應由職務法庭管轄之事項。對職務法庭之…
  12. 司法法官法 第48條 職務法庭第一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懲戒法院法官一人為審判長,與法官二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但審理法官懲戒案件時,應增加參審員二人為合議庭成員。前項合議庭之法官應至少一人與當事人法官為同審判系統;於審理司法院大法官懲…
  13. 司法法官法 第48-1條 …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參審員應依法公平誠實執行職務,不得為有害司法公正信譽之行為,並不得洩漏評議秘密及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參審員有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或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
  14. 司法法官法 第48-2條 職務法庭第二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懲戒法院院長為審判長,與最高法院法官二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一人及懲戒法院法官一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前項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陪席法官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
  15. 司法法官法 第48-3條 法官經任命為職務法庭成員者,有兼任義務。法官遴選委員會依第四十八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遴定職務法庭成員時,應同時遴定遞補人選,於成員出缺時遞補之,任期至出缺者任滿時為止。職務法庭之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
  16. 司法法官法 第49條 …戒之事由。法官應受懲戒之同一行為,不受二次懲戒。同一行為已經職務法庭為懲戒、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其原懲處失其效力。法官應受懲戒之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
  17. 司法法官法 第50條 法官之懲戒處分如下:一、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二、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三、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四、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或剝奪退養金。五、減少…
  18. 司法法官法 第51條 法官之懲戒,除第四十條之情形外,應由監察院彈劾後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司法院認法官有應受懲戒之情事時,除依法官評鑑之規定辦理外,得逕行移送監察院審查。司法院依前項規定逕行移送監察院審查前,應予被付懲戒法官陳述意見之機會,並經…
  19. 司法法官法 第52條 法官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職務法庭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為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罰款或申誡之懲戒。但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一款情形,自依本法得付個案評鑑之日起算。前項行為終了之日,係指法官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
  20. 司法法官法 第53條 法官不服司法院所為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或調動等職務處分,應於收受人事令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向司法院提出異議。法官認職務監督影響審判獨立時,應於監督行為完成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附…
  21. 司法法官法 第54條 …條所列機關對異議所作之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翌日起三十日內,向職務法庭起訴。前條所列機關未於第一項期間內作成決定時,法官得逕向職務法庭起訴。
  22. 司法法官法 第55條 …判決確定生效或審查結束前,不得申請退休或資遣。但移送懲戒後經職務法庭同意者,不在此限。經移送懲戒之法官於判決確定生效時已逾七十歲,且未受撤職以上之處分,並於判決確定生效後六個月內申請退休者,計算其任職年資至滿七十歲之前一…
  23. 司法法官法 第56條 …司法院、各法院或分院、法官,得為第四十七條各款案件之當事人。職務法庭審理法官評鑑委員會報由司法院移送之案件,應通知法官評鑑委員會派員到庭陳述意見。
  24. 司法法官法 第57條 職務法庭審理案件,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虞。二、所涉個案之處理程序依法律規定不公開。三、涉及法律規定應秘密之事項。四、當事人聲請不公開,法院經聽取他造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或輔…
  25. 司法法官法 第58條 職務法庭第一審案件之審理,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行言詞辯論。職務法庭第一審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命法官一人為受命法官,先行準備程序,闡明起訴之事由。受命法官經審判長指定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一、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
  26. 司法法官法 第59條 職務法庭審理法官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法官之職務,並通知所屬法院院長。職務法庭為前項裁定前,應予被付懲戒法官陳述意見之機會。職務法庭第一審判決為第五十條第一項…
  27. 司法法官法 第59-1條 當事人對於職務法庭第一審之終局判決不服者,得自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上訴於職務法庭第二審。但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28. 司法法官法 第59-2條 對於職務法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29. 司法法官法 第59-3條 …違背法令。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一、判決職務法庭之組織不合法。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或參審員參與審判。三、職務法庭對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代表或辯護。五、判決不備理…
  30. 司法法官法 第59-4條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職務法庭為之:一、當事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前項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