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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4條 儲金管理會創立基金為新臺幣一千萬元,由全國私立學校捐贈。
  2. 行政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5條 …收入。前項第一款費用之編列,應經儲金管理會董事會會議通過,報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審議通過後,轉本部核定。
  3. 行政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會議,對外代表儲金管理會;董事之成員及產生方式如下:一、私立學校財團法人董事代表七人。二、私立學校教職員代表八人。三、專家學者代表六人,由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中華民國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中華民國私立科技大學校院協進會、中…
  4. 行政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教育事務辦法 第3條 家長、家長會及家長團體,得依法參與教育事務,並與主管機關、學校及教師共同合作,促進學生適性發展。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其家長得依法規或實驗教育計畫,參與教育事務。家長、家長會及家長團體參與教育事務時,應適當尊重子女或學生表…
  5. 行政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教育事務辦法 第4條 …心及人格發展。二、輔導及管教子女,發揮家庭教育功能。三、配合學校教學目標及活動,督導並協助子女學習及成長。四、與教師、學校或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團體或機構保持良好互動,增進親師合作。五、積極參與學校志工服務、教育講習及活…
  6. 行政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教育事務辦法 第5條 學校應依法設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學校及教師應協助家長成立及參與家長會。家長除參與家長會外,並得依人民團體法組成不同層級之家長團體。
  7. 行政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教育事務辦法 第6條 學校應主動公開下列資訊:一、學校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二、學校校務經營計畫。三、班級或學校年度課程規劃、教學計畫與教學評量方式及標準。四、學校年度行事曆。五、學校輔導與管教方式、重要章則…
  8. 行政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教育事務辦法 第7條 家長或家長會就學校所提供之課程規劃、教學計畫、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教學評量、輔導與管教學生方式、學校教育事務及其他相關事項,得向教師、學校、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團體或機構提出建議。教師、學校、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團體或機…
  9. 行政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教育事務辦法 第8條 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前一週至開學後四週內,舉辦家長日,介紹任課教師及學校相關行政人員,並說明有關班級經營計畫、教學計畫、學生學習計畫、家長參與教育事務或其他相關事項;家長有疑義時,學校應說明及溝通。學校應定期邀請家長參與教…
  10. 行政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教育事務辦法 第10條 家長參與教育事務時,各該主管機關、學校或家長會對其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11.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教育人員為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12.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條 …其學識、經驗、才能、體能,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性質相當。各級學校校長及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主管人員之任用,並應注重其領導能力。
  13.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4條 國民小學校長應持有國民小學教師證書,並具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國民小學教師五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二、曾任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教師三年以上或合計四年以上,及薦任第八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
  14.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5條 國民中學校長應持有中等學校教師證書,並具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國民中學教師五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二、曾任國民小學或中等學校教師三年以上或合計四年以上,及薦任第八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
  15.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6條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應持有中等學校教師證書,並具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五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二、曾任中等學校教師三年以上,及薦任第九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教育行政相關工…
  16.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6-1條 特殊教育學校校長應持有學校所設最高教育階段教師證書及具備特殊教育之專業知能,並具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五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二、曾任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三…
  17.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8條 專科學校校長應具下列第一款各目資格之一及第二款資格:一、具下列資格之一:(一)中央研究院院士。(二)教授。(三)曾任相當教授之教學、學術研究工作。(四)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五)曾任相當副教授三年以上之教學、學術研究工作…
  18.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10條 大學校長應具下列第一款各目資格之一及第二款資格:一、具下列資格之一:(一)中央研究院院士。(二)教授。(三)曾任相當教授之教學、學術研究工作。二、曾任學校、政府機關(構)或其他公民營事業機構之主管職務合計三年以上。獨立學…
  19.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10-1條 …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曾任或現任各級學校校長,或經公開甄選儲訓合格之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校長候用人員,或符合修正前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校長聘任資格者,具有同級學校校長之聘任資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已依修正…
  20.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11條 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師範專科學校校、院長,除應具備本條例相關各條規定之資格外,並以修習教育者為原則。
  21.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12條 國民小學教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一、師範專科學校畢業者。二、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學系、或教育學院、系畢業者。三、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國民小學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22.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13條 中等學校教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一、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系、所畢業者。二、教育學院各系、所或大學教育學系、所畢業者。三、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經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者。四、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中等學校教師合…
  23.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14條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應具有專門著作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並經教育部審查其著作合格者,始得升…
  24.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15條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得聘任助教協助教學及研究工作。助教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一、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成績優良者。二、三年制專科學校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二年以上;或二年制、五年制專科學校畢…
  25.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19條 …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通過者,得任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教師,不受前四條規定之限制。
  26.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20條 偏遠或特殊地區之學校校長、教師之資格及專業科目、技術科目、特殊科目教師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之資格,由教育部定之。在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七日前已考進師範學院幼教系及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前已考進師範學院進修部幼教系肄業之師範生,參加…
  27.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21條 學校職員之任用,依其職務類別,分別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或技術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並辦理銓敘審查。本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學校編制內現任職員,其任用資格適用原有關法令規定,並得在各學校間調任。各學校編制內現任職員,在本條例修正施…
  28.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22條 …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聘任資格,依其職務等級,準用各級學校教師之規定。前項機構一般行政人員之任用資格,依公務人員有關法規之規定。
  29.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22-1條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之資格,由中央體育主管機關定之;聘任程序及聘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0.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26條 各級學校教師之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其程序如左: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除依法令分發者外,由校長就經公開甄選之合格人員中,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聘任。二、專科學校教師經科務會議,由科主任提經教師評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