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1條特殊教育學校校長應持有學校所設最高教育階段教師證書及具備特殊教育之專業知能,並具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特殊教育學校(班)…
- 第7條(刪除)
- 第8條專科學校校長應具下列第一款各目資格之一及第二款資格:一、具下列資格之一:(一)中央研究院院士。(二)教授。(三)曾任相當…
- 第9條(刪除)
- 第10條大學校長應具下列第一款各目資格之一及第二款資格:一、具下列資格之一:(一)中央研究院院士。(二)教授。(三)曾任相當教授…
- 第10-1條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曾任或現任各級學校校長,或經公開甄選儲訓合格之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校長候用…
- 第12條國民小學教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一、師範專科學校畢業者。二、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學系、或教育學院、系畢業者。三、本條例施…
- 第13條中等學校教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一、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系、所畢業者。二、教育學院各系、所或大學教育學系、所畢業者。三、…
- 第14條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應具有專門著作在國內外知名學術…
- 第15條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得聘任助教協助教學及研究工作。助教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一、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成績優良者。二、三…
- 第16條講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一、在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者。二、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助教…
- 第16-1條助理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二、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