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講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一、在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者。二、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三、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