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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副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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